醫改電子報第 107 期
醫改會要求「給真相,再調解」 反對「搓圓仔湯《醫糾法》」
2013/01/21 出刊
火 線 話 題 一
醫糾修法醫改行動事紀暨最新戰報
時間
醫 改 行 動
訴求 / 建議 / 結果
101.04.23
出席吳宜臻立委召開之生育風險補償條例公聽會
醫改會對生育風險補償之建議
一、醫療風險補償制度,應以檢討除錯為前提
二、強化既有調解機制,確保民眾權益告知
三、廣納各界討論財源組成
101.05.04
針對三千萬醫糾賠償判決爭議,發表投書「醫療糾紛不可承受之重」(刊登於中國時報論壇)
一、醫療訴訟沒有贏家,只有雙輸
二、預防醫療訴訟 應先健全既有協商、調處管道
三、正向坦承檢討醫療錯誤
101.05.23
出席立院「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醫護病患雙贏」公聽會
一、目前訴訟外的溝通管道無法滿足醫糾民眾的需求,民眾在訴訟外之溝通、蒐證與調查充滿困境;
二、醫改會也不認為該把醫師當罪犯來調查,但擔憂沒有任何配套機之下,只修法或先修法通過醫療法 82-1 條,限制醫事人員的刑事責任,醫病關係將會更加緊張;
三、唯有強化訴訟外的處理機制與管道,才能減少走向醫療訴訟的推力。(醫改會發言實錄
101.07.06
出席法務部舉辦「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公聽會
提出對醫療糾紛之看法與建議,包含四大目標,八項策略
一、預防再錯:
(一)重大病安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小組,公布根本原因分析 (RCA) 報告,從錯誤中學習。
(二)強制通報醫療錯誤-->建構本土醫療錯誤實證數據。
二、經濟效益:
(一)強化訴訟外調處的效率與功能,降低民眾走上司法途徑。
(二)建立財源合理可行的補償制度。
三、損害填補:
(一)救濟補償制度。
(二)政府主動協助/社會資源的介入。
四、公平正義:
(一)建立醫療風險分攤機制。
(二)成立專業且自律的醫療鑑定單位。
101.08.27
出席衛生福利部召開之研商醫事爭議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會議
101.08.30
醫改會受邀出席監察院諮詢會議(討論醫糾處理與五大皆空)
101.09.13-19
劉淑瓊執行長受邀出席總統府與公民團體有約會議談醫糾議題,並出席衛生福利部之會後會
101.10
發行醫改季刊—醫糾法案修法專刊。
101.10.31
一、揭露民眾遇到醫療糾紛時,遭遇關鍵證據取得難、溝通協商陷阱多、諮詢鑑定沒管道、專業資訊不對等之四大苦情。
二、呼籲朝野立委為醫療糾紛解套,應該優先為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立法,提出一套能提供客觀鑑定機制和公平調處補償的辦法,才從根本上解決醫病的共同困境。
101.11.08
醫改會應邀列席立法院衛環會討論醫糾法案
一、擔憂醫糾法強化訴訟外處理機制不夠
二、應設有院內關懷協調機制
101.12.13
一、現行機制不公迫使醫糾民眾提告
二、醫糾刑事訴訟導致醫病雙輸
三、應建立雙贏的醫糾處理機制
四、應聚焦在訂定醫糾處理法條文
101.12.14
陳芙媺副執行長等出席醫療傷害處理之法律與政策會議暨政策高峰會
101.12.25
問題一:沒鑑定沒真相,卻要民眾和解原諒!
一、九成民意認為醫糾處理是為求瞭解真相
二、七成衛生局希望立法由中央或委託團體先做簡易鑑定
→ 參考德國模式,將原來的調解會正名為「醫療鑑定調解會」,並增列條文,明訂醫糾調解應於調解前,先進行行政調查、簡易鑑定。

問題二:中央開支票 地方做不到
一、九成衛生局擔憂新法上路人力經費不足、缺專科委員
二、多數衛生局都亟需經費與人力挹注,以及標準作業流程、調解專業訓練以及鑑定上的支援。
→ 中央應督責成立專業鑑定機構、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任,由中央統籌負責調解委員有關調解及簡易鑑定之訓練管理事宜。
101.12.28
立法院群賢樓召開「醫糾修法國會工作坊」
醫改會呼籲立院修法應體現民意:「給真相,再調解!」
一、要求《醫糾法》明訂行政調查及簡易快速鑑定作為醫糾調解的先行條件。
二、立院應考量地方衛生局經費與人力困窘的實況與調解專業不足的缺失,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更明確的做法與承諾,明訂中央的統籌責任!
102.01.06
召開八大民團聯合記者會:別讓問題一籮筐的〈醫糾法〉 倉促審查通過或送入政黨密室協商
一、八大民間團體暨學者專家連署訴求:緊急呼籲立法院在會期即將結束時,不可草率審查通過醫糾法案,貽害醫病雙方。應在新會期針對鑑定、補償、除錯機制個別舉行公聽會,周詳討論後,再行審議。
二、呼籲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重視立法品質,莫讓原本可創造醫病雙贏的法案,未經社會充分討論就送交政黨密室協商,淪為政治交易籌碼。
102.01.09-10
醫改會提出對於醫糾法案之修正條文建議,遊說立委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立院衛環會初審通過,政府應自設或委託成立提供民眾醫糾初步鑑定之機構/團體、院內應成立醫糾關懷小組以強化院內溝通協商機制、各縣市應成立調解會並結合社工/志工/心理人士促進醫糾調解…等重要條文。
二、攸關調解會運作程序的第16條則暫予保留,以收集各界共識後下會期再議。
(製表日期:102/01/10)

火 線 話 題 二
醫改會要求「給真相,再調解」 反對「搓圓仔湯《醫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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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將《醫糾處理與補償法》草案,送進立院審議,醫改會呼籲立委必須立法明訂行政調查及快速地簡易鑑定作為調解的先行條件;先有真相,再行調解。衛生署更應統籌調解委員的專業保證,不應任令資源短缺的地方衛生局各自為政。⋯(閱讀全文
醫 改 新 聞 一
醫療糾紛須經衛局調解 民間批評
公視 2012.12.25 記者賴淑敏、徐啟峰/報導
(感謝公視授權本會轉載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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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將有重大變革!行政院最新通過的「醫療糾紛處理及事故補償法」草案當中,強調發生醫療糾紛時,強制雙方必須先到地方衛生局調解,調解不成才能提出訴訟.不過有民間團體批評,在沒有進行真相調查與鑑定之前、就進行調解,會淪為雙方喊價,根本是「搓湯圓版」的醫療糾紛處理法。⋯(閱讀全文

醫 改 新 聞 二
醫糾調解 醫改會要求先給真相
中央社 2012.12.25 記者陳清芳/台北報導
(感謝中央社授權本會轉載新聞)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擬定醫糾須先強制調解,醫改會今天要求「給真相再調解」。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指出,醫糾處理與補償法草案,擬強制規定醫療糾紛須先到各地衛生局調解,調解不成才能提告,不符合大眾期待,因為草案並未將「行政調查」與「簡易鑑定」入法,是不求真相的調解。⋯(閱讀全文
火 線 話 題 三
醫糾法「沒鑑定就調解」 醫改會進立院剖析草案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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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醫病之間的糾紛,行政院終於將《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法》草案送進立院審議,為了讓國會助理更瞭解法案的問題、民眾的期待,以協助立委在立院為民喉舌、改善法案,本會在 12 月 28 日在立法院舉辦「醫糾修法國會工作坊」,剖析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法》草案的缺失以及修法建議。⋯(閱讀全文

火 線 話 題 四
別讓問題一籮筐的〈醫糾法〉倉促審查通過或送政黨密室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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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度 論 壇 一
沒道理的醫糾草案
和信醫院 黃達夫院長
行政院將醫糾處理及補償法草案送進立法院,醫改會、督保盟及消基會皆表示,政府應成立專業醫療鑑定機構,迅速了解真相,才可能達到調解的目的。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更在媒體詳實闡述德國行之有年的醫糾處理方法。他說:「德國醫療鑑定調解委員會的效率與成就,首要歸功其『不鑑定就沒真相,沒有真相就不調解的制度精神』。但草案卻完全背離『鑑定先行』和『自願調解』的兩個關鍵前提。……」
做為醫界一員,我不得不說,這草案我看不到最核心的「如何去減少醫療疏失機制」,更看不懂草案思惟邏輯。⋯(閱讀全文

深 度 論 壇 二
不求真相的醫糾強制調解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鈺雄
假使病患走進醫院切除大腸息肉,卻死在手術台上。請問家屬最想要的是什麼?如果是真相,抱歉!目前很難,未來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草案若立法通過,就更難了。
先談現行制度。專業資訊的極度不對等,是醫病關係的基本結構;真相還原及因此而來的民、刑責任界定,關鍵在於一套既公正又專業的鑑定制度。我國雖設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職司醫糾鑑定,但撇開業務超量及外界「醫醫相護」的質疑不談,該會僅接受法院及檢察機關的鑑定委託。訴諸司法程序是病患及家屬接近真相的唯一途徑;醫糾案件湧入司法,本來就是制度使然!⋯(閱讀全文

深 度 論 壇 三
醫療糾紛在德國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鈺雄
因應醫界「病患以刑逼民、醫院五大皆空」的控訴,立法院即將審議行政院版的醫療糾紛草案。由於草案限縮醫師刑責,並規劃強制調解及補償基金,近日來,醫改團體不斷提出「天平傾向」的質疑。
先從比較說起。德國法如同我國法,醫師就醫療疏失仍須負民、刑事責任,並無專為醫師量身打造的減輕或免除條款,何以沒有「五大皆空、醫美獨秀」的窘境?眾所皆知,從普魯士時代以來,德國人就有「為權利而奮戰」的傳統,老百姓為了一個小磨坊,還敢把大皇帝告上法院(竟然告贏了),遇到死傷的醫療事故,怎可能息訟寧人、不了了之?⋯(閱讀全文
活 動 訊 息
~ 醫改會邀您一起來 看好戲做好事 ~
2013 公益傳家:鞋子劇團公益演出【老鼠娶親】
※ 當日門票收入將捐贈給觀眾票選的公益團體,歡迎支持醫療改革的朋友們,
於活動現場投票給醫改會!!
IMG 時間:2013.1.26(六)場次:下午 2:30、晚上 7:30
地點:公館水源劇場(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 92 號 10 樓)
售票網址:兩廳院售票網站
活動網址:鞋子劇團老鼠娶親 20 週年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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