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 5 月 23 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案
召開「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醫護病患雙贏」公聽會
醫改會發言實錄

 

朱顯光組長:主持人、各位委員。我代表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發言,早上我到會場時看到桌上的牌子是「專家學者」,但我不是專家學者,我是代表「病家患者」,相信在座每個人都有生病的經驗,除了病人的身分外,應該也都曾具有病人家屬的身分,但是真正受到醫療糾紛傷害民眾的心聲可能不是我們一般有就醫經驗的民眾所能感受的,方才委員與理事長都做了很傳神的描述。

醫改會成立 10 年來,每年至少接到 400 通到 500 通的醫糾電話,如果病患因此而重傷害或死亡,其背後可能都是一個家庭的悲劇,包括各位之前看到 3,000 萬賠償的案子,這個案子的家屬也曾打電話告訴我們,他們到現在還沒有拿到賠償金,病患是癱在家裡的,這個案子纏訟多年,雖然最後判決定讞,但那 3,000 萬是看得到、吃不到,而且在纏訟過程中,病人及家屬沒有錢去做復健,導致病患錯過了復健黃金期。

我們並不希望臺灣的醫療糾紛全都採取刑事訴訟的方式,我們之前曾經投書,今天也有提供相關資料,我們覺得使用訴訟的方式是醫病雙輸。在今天要討論這件事情之前,大家首先要瞭解的是,並不是民眾喜歡訴訟,我在醫改會 5 年,我瞭解到民眾要告刑事是因為有很多的無奈,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拿不到病歷或拿不到完整病歷,醫院可以說病歷遺失,因為這只需要負擔行政罰款就好,而且很多的關鍵影帶並不屬於病歷的一部分,醫院不願意提供,最後民眾只好靠檢察官去查扣相關資料。 醫改會 幾年前曾推動讓民眾方便取得病歷資料的改革措施,衛生福利部也有做了一些回應,但是實際上拿到病歷的時間或是其中的關鍵證據都讓民眾很難信服,所以後來民眾就會在第一時間請檢察官去查扣證據,所以我覺得我們要考量的應該是相關的配套。

另外,有關轉為求取民事賠償的部分,對於不要把醫師都當成罪犯,這一點醫改會也同意,但是民眾請求民事賠償時又牽涉到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於民眾,民眾如果拿不到證據,又沒有很好的機制,真的是求助無門。我們也不希望再把醫生當成罪犯並且採用刑事訴訟的方式來處理醫療糾紛,因為這樣做的最後結果是醫病雙輸,而且刑事案件牽涉到刑法所以認定嚴格,所以我們會苦口婆心的勸醫糾民眾儘量不要採取刑事訴訟的方式,因為刑事訴訟的勝訴比率相對比較低,確實有很多民眾是深受其害。

我們認為如果在討論這件事情時,沒有提出其他訴訟外處理的機制,大家就直接討論相關法條的修正案,對很多醫糾民眾來說是非常的刺眼,也讓醫改會非常不安心,我們希望配套機制能一起拿出來。我知道衛生福利部有一套醫糾處理的法案,我也知道所有衛環委員會的委員對此都非常關心,也有共識要推動這件事情,如果以衛環委員的專業與衛生福利部的承諾,可以在醫療法中提出處理醫療糾紛的專章或醫療糾紛處理辦法,一起配套來處理解決這件事情,將會更讓社會大眾信服,也可以讓臺灣的醫療糾紛有歷史性的突破與解決

不過這牽涉到訴訟外處理協調機制及病歷的取得,有關這個部分,衛生福利部應該在時效或病歷完整上多給予幫助,因為現在很多衛生局都不願意幫助醫糾民眾直接去取得病歷,衛生局的態度非常消極,其實我們可以在醫療法中規定衛生局要提供簡單的行政協助或行政調查,也就是負起蒐集證據的責任,但這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衛生局才能有這樣的人力或義務去做這件事情

另外則是加強訴訟外的調處服務,有關這個部分,現在的法律是規定由各衛生局來做,我們每年都在做各衛生局的調查,可能做得比衛生福利部醫事處還勤,有些衛生局的調處是只調處一次,如果醫院不來就不再理會,因此大部分的醫院就不來參加調處,導致民眾求助無門,也有的衛生局在去年全年度的醫療糾紛調處成功率掛零,這種情況也表示民眾是求助無門的,其實地方衛生局也有其限制,因為大醫院就那幾家,他們與醫院關係很好,要去做這些事當然就會有困難,所以我覺得應該修正醫療法的相關規定,將調處業務交由衛生福利部主動協助或更積極去處理,至於有重大或一定嚴重的醫療傷害事件,不一定要到醫師有過失的情況,衛生局就應該主動介入與關懷,也要幫病患或家屬連結到相關社會資源而給予協助,另外還要強化在醫院評鑑中對醫療糾紛處理窗口的規範,並加強醫院的態度

其實這些條文都非常簡單,相信衛生福利部以前也研究過,如果衛環委員會的委員願意一起拿出來討論,是可以讓醫療糾紛從不可承受之重走向黎明時刻,這是我們衷心的期盼與呼籲。謝謝。

(資料來源:立法院公報第 101 卷第 40 期委員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