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風險補償條例」公聽會
醫改會發言稿


一、醫療風險補償制度,應以檢討除錯為前提

  1. 醫改會肯定生育風險補償制度之推動,以提供病家即時賠償之需求。
  2. 回歸檢討、除錯:「能做什麼,好讓家人受害的類似錯誤,不再發生於其他病人身上」,是民眾向本會反應醫糾事件時,最常見的申訴期待。因此醫療風險補償制度設計,應將檢討除錯作為前提,而非附加價值,才能獲得民眾支持。
  3. 強化資訊揭露機制:針對現行修法草案,醫改會認為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醫療機構,除要求內部對於受理醫糾案進行分析、檢討、改善措施外,也必須包含完善建構本土醫糾數據平台,對外定期公開上述資訊(含:爭議數量、常見類型、系統性問題聚焦、除錯經驗學習、具體建議),供各界檢視參考。(可採去連結化資訊呈現)
  4. 檢討過程,若涉及醫療常規與治療指引之認定時,應邀集相關醫學會、專家學者,回饋、修正合宜可行之醫療常規依據。

二、強化既有調解機制,確保民眾權益告知

  1. 提升訴訟外調處機制(院內申訴、衛生局調處、第三者調解):由於需由生育事故之機構與病人達成事故處理協議後,方提出申請,因此有必要強化既有院內調解機制。此外,針對資源較不足之基層診所,應討論衛生局主動協助調處角色,並為促成醫病雙方理性溝通成效,對於現行衛生局調處服務,建議應具有半強制性(醫病雙方不得無故拒出席)。
  2. 民眾權益告知:包含具體補償申請程序、時程、核可金額範圍、民刑訴訟權阻卻,以及補償後續爭議狀況處理等說明。
  3. 其他配套爭議
    1. 為保障符合要件之病家皆能納入補償,建議開放申請身分由醫療機構、民眾雙軌並行
    2. 具體適用情境發生爭議時,由誰判定?(例如:院際間轉院的認定、救護車上醫糾爭議)
    3. 除金錢賠償外,如何涵蓋其他具體後續醫療賠償項目?

三、廣納各界討論財源組成

  1. 擬定醫療機構差別費率補償負擔:醫改會認為應主要規劃由政府、醫療機構共同負擔。並於定量資訊收集後,可參考各醫療機構之傷害事件發生頻率、占總申請件數比例等資訊,擬定差別經驗費率,以回饋財源繳納之公平性。
  2. 反對已從既有全民稅收(政府負擔)補貼後,又重覆要求民眾端負擔醫療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