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糾修法醫改行動事紀暨最新戰報

 

時間
醫 改 行 動
訴求 / 建議 / 結果
101.04.23
出席吳宜臻立委召開之生育風險補償條例公聽會
醫改會對生育風險補償之建議
一、醫療風險補償制度,應以檢討除錯為前提
二、強化既有調解機制,確保民眾權益告知
三、廣納各界討論財源組成
101.05.04
針對三千萬醫糾賠償判決爭議,發表投書「醫療糾紛不可承受之重」(刊登於中國時報論壇)
一、醫療訴訟沒有贏家,只有雙輸
二、預防醫療訴訟 應先健全既有協商、調處管道
三、正向坦承檢討醫療錯誤
101.05.23
出席立院「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醫護病患雙贏」公聽會
一、目前訴訟外的溝通管道無法滿足醫糾民眾的需求,民眾在訴訟外之溝通、蒐證與調查充滿困境;
二、醫改會也不認為該把醫師當罪犯來調查,但擔憂沒有任何配套機之下,只修法或先修法通過醫療法 82-1 條,限制醫事人員的刑事責任,醫病關係將會更加緊張;
三、唯有強化訴訟外的處理機制與管道,才能減少走向醫療訴訟的推力。(醫改會發言實錄
101.07.06
出席法務部舉辦「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公聽會
提出對醫療糾紛之看法與建議,包含四大目標,八項策略
一、預防再錯:
(一)重大病安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小組,公布根本原因分析 (RCA) 報告,從錯誤中學習。
(二)強制通報醫療錯誤-->建構本土醫療錯誤實證數據。
二、經濟效益:
(一)強化訴訟外調處的效率與功能,降低民眾走上司法途徑。
(二)建立財源合理可行的補償制度。
三、損害填補:
(一)救濟補償制度。
(二)政府主動協助/社會資源的介入。
四、公平正義:
(一)建立醫療風險分攤機制。
(二)成立專業且自律的醫療鑑定單位。
101.08.27
出席衛生福利部召開之研商醫事爭議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會議
 
101.08.30
醫改會受邀出席監察院諮詢會議(討論醫糾處理與五大皆空)
 
101.09.13-19
劉淑瓊執行長受邀出席總統府與公民團體有約會議談醫糾議題,並出席衛生福利部之會後會
101.10
發行醫改季刊—醫糾法案修法專刊。
 
101.10.31
一、揭露民眾遇到醫療糾紛時,遭遇關鍵證據取得難、溝通協商陷阱多、諮詢鑑定沒管道、專業資訊不對等之四大苦情。
二、呼籲朝野立委為醫療糾紛解套,應該優先為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立法,提出一套能提供客觀鑑定機制和公平調處補償的辦法,才從根本上解決醫病的共同困境。
101.11.08
醫改會應邀列席立法院衛環會討論醫糾法案
一、擔憂醫糾法強化訴訟外處理機制不夠
二、應設有院內關懷協調機制
101.12.13
一、現行機制不公迫使醫糾民眾提告
二、醫糾刑事訴訟導致醫病雙輸
三、應建立雙贏的醫糾處理機制
四、應聚焦在訂定醫糾處理法條文
101.12.14
陳芙媺副執行長等出席醫療傷害處理之法律與政策會議暨政策高峰會
 
101.12.25
問題一:沒鑑定沒真相,卻要民眾和解原諒!
一、九成民意認為醫糾處理是為求瞭解真相
二、七成衛生局希望立法由中央或委託團體先做簡易鑑定
→ 參考德國模式,將原來的調解會正名為「醫療鑑定調解會」,並增列條文,明訂醫糾調解應於調解前,先進行行政調查、簡易鑑定。

問題二:中央開支票 地方做不到
一、九成衛生局擔憂新法上路人力經費不足、缺專科委員
二、多數衛生局都亟需經費與人力挹注,以及標準作業流程、調解專業訓練以及鑑定上的支援。
→ 中央應督責成立專業鑑定機構、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任,由中央統籌負責調解委員有關調解及簡易鑑定之訓練管理事宜。
101.12.28
立法院群賢樓召開「醫糾修法國會工作坊」
醫改會呼籲立院修法應體現民意:「給真相,再調解!」
一、要求《醫糾法》明訂行政調查及簡易快速鑑定作為醫糾調解的先行條件。
二、立院應考量地方衛生局經費與人力困窘的實況與調解專業不足的缺失,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更明確的做法與承諾,明訂中央的統籌責任!
102.01.06
召開八大民團聯合記者會:別讓問題一籮筐的〈醫糾法〉 倉促審查通過或送入政黨密室協商
一、八大民間團體暨學者專家連署訴求:緊急呼籲立法院在會期即將結束時,不可草率審查通過醫糾法案,貽害醫病雙方。應在新會期針對鑑定、補償、除錯機制個別舉行公聽會,周詳討論後,再行審議。
二、呼籲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重視立法品質,莫讓原本可創造醫病雙贏的法案,未經社會充分討論就送交政黨密室協商,淪為政治交易籌碼。
102.01.09-10
醫改會提出對於醫糾法案之修正條文建議,遊說立委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立院衛環會初審通過,政府應自設或委託成立提供民眾醫糾初步鑑定之機構/團體、院內應成立醫糾關懷小組以強化院內溝通協商機制、各縣市應成立調解會並結合社工/志工/心理人士促進醫糾調解…等重要條文。
二、攸關調解會運作程序的第16條則暫予保留,以收集各界共識後下會期再議。
(製表日期:10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