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病歷為健康之本
「認識病歷為健康之本」宣導摺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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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好讀文字版:

※ 病歷關係您的哪些就醫權益?如何取得?醫改會告訴您。

請跟我們走一趟病歷地圖,就醫權益不漏失

就醫時
醫師記載病人病情、診斷過程和處理方法的記錄就是病歷。它包含您所接受的各項檢查、檢驗報告,以及護士、醫檢師等醫事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所製作的記錄。「病歷」是很重要的個人健康記錄喔!

轉診時
您可向原治療醫院申請病歷,提供轉診醫師參考。這樣能避免許多不必要的重複檢查,減少對身體的傷害,還省下重新檢查的時間和費用,也減少醫療資源浪費。

醫療爭議發生時
病歷是相當重要的證據。病人有權取得病歷,以釐清醫療過程中用藥、診斷或照護是否有疏失;而醫師也能透過病歷還原醫療處置,避免醫病間的誤解與猜疑。

病歷五問

一問:病歷和診斷證明書一樣嗎?答:「診斷證明書」只是疾病的診斷確認;而「全本病歷」包括醫師以及護士、醫檢師等人在執行業務時所做的文字及圖像記載、各項檢查、檢驗報告等資料,較為完整。

二問:要拿病歷,如果醫師不高興怎麼辦?答:索取病歷是您的權益,且受醫療法保障;不過,病歷也是醫師專業的記錄。建議您誠懇而堅定的讓醫師知道,您對自我健康權益的重視,請醫師體諒並支持。

三問:醫院(醫師)不肯給病歷,怎麼辦?答:您可以直接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衛生局申訴,醫療法訂有相關罰則。

四問:看不懂病歷,拿了有什麼用?答:病歷可由專業醫事人員來解讀。其實諮詢第二醫療意見在歐美先進國家很普遍,尤其面對重大疾病或有醫療爭議時,您更需要參考多方的專業意見。

五問:如何取得病歷?
答:申請流程 醫改會主張合理的取得方式為 提出申請 → 病歷室複印 → 取得病歷 很遺憾許多醫療院所仍採用的流程是 掛號 → 候診 → 醫師同意 → 病歷室影印 → 取得病歷 檢具資料
建議您先向醫療院所詢問索取的流程及需要的證件。例如健保 IC 卡、身份證、病人委託書等。
計費標準
依照衛生署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病人病歷影本時不得另外收取掛號費;相關費用上限:基本費不得超過二百元,病歷複製每張 A4 不得超過五元,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包括:X 光片、CT、MRI、內視鏡及超音波檢查資料)最高上限每張二百元。

索取病歷 您的權益

取得權:醫療院所須於十四天內應病人要求提供全本病歷複本。拒絕提供者,將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保存權:醫療院所至少應保存病歷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若因故未能繼續執業,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若沒有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超過此期限才可以銷毀。

保密權:醫師不得無故洩露任何關於病患的病情與健康資訊,即使接觸非本人診察過之病人病歷,亦不得洩漏。因此,醫師不得對第三者透露病歷上記載之內容。

相關病歷權益請參考「醫療法」第 67 條 ~ 74 條、第 102 條
以及「醫師法」第 12 條、23 條、29 條之規定
若遇相關權益被侵犯之事實,可檢具資料向醫院所在之當地衛生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