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或健保門診停業後,病人有權領回病歷
朱顯光(醫改會副執行長)
藉由健保門診中心即將要關門的機會,跟大家宣導一個重要觀念:病歷並非僅是醫界溝通的技術文件,也非醫療院所私有財產。如果醫療院所或健保門診中心停業後,病人有權去領回屬於自己的病歷。

(照片來源:醫勞盟臉書
依據醫療法第七十條規定「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毀」。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如果停業後無人承接經營時,病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病人沒領回的其餘病歷,原診所的負責人則應繼續保存六個月才能銷毀。但如果診所確實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則由當地衛生局負責保存。
之前新聞報導過,有些長年在健保門診中心忠誠看診的老病號,擔心健保門診中心熄燈後,換別家看診時,其他醫師不清楚過去診斷/檢查/用藥,而得一切重來或無法維持過去的治療用藥。這類病人如有需要,當然可以依法去把自己的病歷要回來自行保管,或依需要做為日後就醫之參考,健保門診中心是不能拒絕或刁難的。
順帶講幾個醫改會過去接獲的案例。曾有病人遇到診所關門或搬到別的縣市開業,病人事前未被告知,隔一陣子上門就醫時才發現「人去樓空」,就算想要調病歷或X光片等也求助無門。這以處理植牙、矯正之牙醫診所,或需要多次療程之醫美整型院所最常見。
另有幾家是接手經營的醫師表示,前任醫師並未把完整的病歷或影像資料交給他,而要求病人自行去找原本老闆追討。如果是有醫糾或預收療程費用的案件,問題就更複雜,病人也常因而遭受無舉證資料之苦。
對此,醫改會很希望各縣市衛生局在受理診所停業登記時,能先幫忙確認診所是否有確實依照醫療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理病歷,才同意診所關門。如能更進一步要求醫療院所主動聯繫與通知病人,那就更周延了。這點,或許健保局的門診中心,可以帶頭做個示範,主動通知及詢問病人,是否要來領回屬於自己的病歷.....
如果您曾到過台北公園路的健保門診看過病,想拿回屬於自己的病歷,記得手腳要快,別超過關門後六個月(也大概就是明年 1 月底前)。還有就是病歷依法只需要保存 7 年,如果 7 年以前的病歷也可能不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