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改信箱

病人有權申請手術或醫美治療前後照片,醫療院所不得拒絕!

 

黃恩達(醫改會實習研究員、台大社工所)
張雅婷(醫改會研究員)

Q:我到醫美診所割雙眼皮,手術前後醫生都有幫我拍照存檔。但術後我懷疑動刀方式與效果,跟醫師當初看診諮詢時所宣稱的內容差很多,因此向醫美診所申訴,並要求影印手術前後所拍攝的照片來比對或存證,但診所卻說照片不算病歷而拒絕提供。診所說的合理嗎?我該如何求助?

A:

一、手術前後所拍攝的照片屬於病歷的一部分。
依據衛生福利部民國 94 年 7 月 7 日衛署醫字第 0940026086 號的函釋,及民國 102 年 7 月 2 日答覆醫改會的公文 [1]:病患求診而拍攝的患部照片,屬於病歷的一部分。所以醫療院所應該依規定保存,當民眾申請影本時,院所也應該依法提供照片。

二、病人有權申請照片複本,如遇刁難請向地方衛生局檢舉。
依據醫療法七十一條規定,病人有權申請病歷內的照片或全本病歷(病歷內所有內容)。如醫療機構拒絕或超過十四天才交付,您可向縣市衛生局申訴。

三、經病人同意所拍的教學用照片,則不屬於病歷。
另依據衛生福利部解釋,如果經病患同意拍攝作為教學研究用的照片,則不屬於病歷;但病人也有權拒絕拍攝作為教學研究之照片。

 

點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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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署醫字第 0940026086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