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醫療收據、核對收費標準
「索取醫療收據 核對收費標準」宣導摺頁:
※ 如需此摺頁,請以電話 (02)2709-1329 或電子郵件 thrf@seed.net.tw 向本會索取,或點選下列連結自行列印。
以下好讀文字版:
您知道如何於就醫付費時捍衛自己的荷包,減少不必要支出嗎?
第一招、索取並核對合格的醫療收據
一、依照健保申報項目分類呈現。 二、分列健保與自費金額。 三、單價超過千元的自費,要寫清楚名稱與單價。 四、收據上要列印當次就醫之健保卡就醫序號(避免被盜刷)。 註:若醫療機構提供之收據已較衛福部所定參考格式更為詳盡,並無不可。為節省紙張成本,該次就醫未產生之費用項目,亦可免臚列。
第二招、有疑問時可查閱各縣市的收費標準
醫療法規定,醫院必須依據政府訂定的「醫療收費標準」來收費,不得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所以,各縣市的「醫療收費標準」就像管理醫療收費的「紅綠燈」,規範醫院哪些費用可收、收費上限是多少…等等,避免民眾就醫時被趁火打劫,減少醫病收費爭議。


轉床費、磨粉分包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費、指定醫師費、掛號加號費等,醫療機構不得收取。

就醫時常見的一些健保不給付費用,例如救護車費、病房差額費、病歷費用或證明書費用等,各縣市收費標準都訂有明確上限,民眾別當冤大頭!以下則為 台北市 的收費標準進行說明。
- 光碟病歷費
單筆檢查收費上限 200 元;多筆檢查以每張 700MB 容量之光碟片上限 500 元,超過一張,每張加收費用上限為第一張光碟片費用之20%計算。 - 紙本病歷複印費
收取基本費不得超過 180 元;病歷影印10頁(含)以內,僅收取基本費,如超過頁數則以每張 A4 上限 4 元計算,X光等膠片影像病歷每張上限 200 元。
註:申請病歷是病人的基本權益,因此不需經過醫療機構或醫師的同意或掛號。衛生福利部函示,病歷的複製本以3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最遲不可超過14天。也就是說,醫療機構依法不得拒絕提供病歷。 - 掛號費
依據衛福部於 113 年 3 月公告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規定,取消醫療機構掛號費上限且免向地方衛生局備查。
第三招、學會認識保障民眾付費權益的規定(條文重點摘要)
- ☞ 不得違規收費:
- 醫療法第 22 條-2、103 條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健保法第 68、82 條
保險醫事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不得自立名目收費。違反者應退還費用,並按所收取費用處五倍罰鍰。 - 健保特管辦法 13 條
本保險給付之項目,服務機構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 - 健保特管辦法 25 條
保險醫事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保證金。 - ☞ 取得收據明細:
- 醫療法22-1、101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違反者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健保特管辦法 11條
保險醫事機構應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當次就醫序號。
第四招、權益受損時可主動申訴或求助
☎ 健保署:0800-030-598 ☎ 消保官:電話直撥 1950 ☎ 衛生局:請洽詢醫院所在縣市衛生局的醫政科。 ☎ 醫療院所漏開自費收據可能涉及逃漏稅,可向國稅局檢舉。
醫改會小叮嚀


-- 衛福部 96 年 8 月 3 日醫字第 0960203653 號函規定。


-- 健保特管辦法第 13 條規定

拒當自費迷糊蟲 聰明就醫顧荷包 大家鬥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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