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歷保存時限:
依據醫療法70條與醫師法12條規定,醫療院所至少應保存病歷7年,如果超過上述時間,可能無法取得病歷。

二、依據本會95年7月所做的民眾索取病歷的調查,仍有部分醫院拒絕給全本病歷或取得非常困難。可能的原因包括:
(一)許多醫療機構之病歷申請是要求當事人必須掛號、候診、經醫師同意等程序,讓民眾索取病歷影本非常麻煩或充滿不確定性。
(二)其他不易取得的原因,包括院方人員回答:「不知道可以申請」、「沒人申請過」、「要院長同意」、「不能申請」、「價錢、內容由醫師決定」。

三、如果無法順利取得病歷資料:
(一)向當地衛生局檢舉:依醫療法第71條,醫院不得拒絕病人索取完整的病歷複印本。若有醫院拒給全本病歷,民眾可向醫院所在地的衛生局檢舉。依醫療法第102條,違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若不改善可連續處罰之。
(二)留下醫療院所拒絕給完整病歷之交涉紀錄:對於拒絕給完整病歷之醫療院所,民眾除了留下和醫療院所交涉索取病歷之紀錄外,可考慮直接發文向該院所索取,並將副本寄給衛生署、地方衛生局、醫改會、消基會或關心醫療問題或該選區之民意代表等政府或民間團體。透過正式或非正式壓力,迫使醫院依法行政。
(三)請檢察官協助取得病歷:如果民眾強烈質疑醫療院所或醫師渉及醫療疏失,並擔心院方或醫師可能有竄改病歷之嫌時,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以扣押證物方式取得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