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不得拒絕病人索取完整病歷

一、依據 93 年 4 月 28 日修正之醫療法,民眾有「完整病歷」(全本病歷)之請求權:
☞ 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 第74條: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工本費,由病人負擔。

二、費用:
衛福部公佈醫療機構不得額外收取掛號費,提供病人病歷影本之費用上限,基本費(包括提供該病歷複製本所產生之病歷調閱、歸位等人力及影印機相關成本)不得超過 200 元、病歷複製每張 A4 不得超過 5 元。有關影像病歷:X光片、CT(電腦斷層掃描)、MRI(磁振造影)、內視鏡及超音波等檢查資料,若是傳統膠片,以每張 200 元為最高上限,若是燒錄成光碟資料單筆檢查收費上限 200 元;多筆檢查以每張 700MB 容量之光碟片上限 500 元,超過一張,每張加收費用上限為 20%。

三、所需時間:
☞ 醫療機構提供病人全本病歷影本與中文病歷摘要之時限,以 14 個工作天以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 醫療機構提供檢查檢驗報告複印本與中英文病歷摘要之時限,以 3 個工作天以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四、申請流程:
申請全本病歷通常需準備身份證及健保IC卡,向醫院服務台洽詢申請病歷流程。若是病人家屬代為申請病歷資料,除了當事人的身份證和健保IC卡,還需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做為查證用。另外,根據本會 95 年 7 月,針對全台醫院層級以上醫療機構進行調查,發現仍有部分醫院拒絕民眾索取全本病歷或有刁難情事。遇此情況,民眾可向醫院所在地的衛生局申訴,並知會醫改會協助取得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