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倡議

28 11 月
0

1140514 護短的體制是惡行的溫床

[●] 查詢門檻高,民眾難自保

從過去的案例可以發現,即便特定狼醫引發的社會爭議很大,甚至已經進到司法階段,仍可能發生不知情的民眾前往就醫而受害的情況,而醫事司的查詢系統,僅能查詢醫事人員的執業縣市,無法得知執業資格還是否有效、懲處與判決紀錄。懲戒紀錄四散各處、查詢不易或搜尋不到,或是部分匿名的狀況。這些都是民眾就醫自保時,高不可攀的門檻。



[●] 依法須公開的資訊,毋須等待修法

依據「醫師懲戒辦法」第22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針對判決與懲戒確定的名單屬政府應公開之資訊,若是涉及猥褻兒少,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97條也可公布加害人姓名與名稱;轉貼或附其公開連結,不會違反個資保護法,為何連這塊都無法著手,應作為而不作為,是行政怠惰!況且距離部長承諾完成平台研議的時程已經超過1個月,請問平台何在?

我們看到英、美等國都有建置供公開平台,除了醫師資格、背景,執業狀態,還可近便查詢有無紀律處分紀錄,強化民眾自主把關。透過相關平台的建置,也能強化醫界自律,更重要的是減低民眾對特定科別,尤其涉及隱私部位的科別的不信任感與擔憂。



[●] 護短的體制是惡行的溫床

Read More
28 11 月
0

1140731 狼醫查詢平台將上線,揭露內容卻嚴重不足?

衛福部三度承諾的「狼醫查詢平台」預計8月上線,但日前醫事司卻表示,僅揭露「判決確定的性平案件」。這樣的揭露標準,真的足夠保障病人安全嗎?

​[★] 感謝林淑芬委員聆聽醫改會的陳情,持續追蹤平台建置進度,今日更以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系統」為例,點出目前規劃的揭露內容遠遠落後國內外標準。

​[▲] 醫改會自事件爆發以來便主張:查詢平台應比照國際作法,公開的資訊不應限縮。除了英國醫學總會(GMC)長期以來的完整揭露,我國的律師查詢系統也早已提供:執業狀態、註冊號碼、執業單位、聯絡方式、過往懲戒紀錄等。在我國,判決與懲戒確定的名單屬政府應公開資訊,可先做為醫師查詢資訊揭露的第一步。



Read More
28 11 月
0

1141125 醫界性暴力零容忍,預警懲戒不能等

今天(11/25)是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與現代婦女基金會、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聯合召開記者會,共同呼籲:終止醫界性暴力,行動刻不容緩。

近年,教學場域、職場、診間頻傳醫界性暴力事件,涵蓋性騷擾與性侵害。當時婦團、民團、醫界紛紛要求制度檢討。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14年9月更新《醫師倫理規範》強調倫理份際,更主張重大性不端強制撤照、復業應嚴審、強化管理及公平罰則。顯見,完善醫界性暴力防治,已是全民共識。

遺憾的是,雖然有共識,但是今日記者會中,婦團、民團、工會,分別從受害者、政策法令、醫院管理與基層人員等角度指出,制度並未有效落實。



3大漏洞的「性別事件專區」

醫改會檢視現行查詢平台,盤點以下制度缺陷,並列舉數案:

[▲] 新案漏列:現行規範112年後判決確定,應公布的案件,卻未公布。

Read More
28 11 月
0

1141126【醫界性暴力零容忍,預警懲戒不能等】醫改會再回應衛福部

醫改會在聯合記者會(11/25)中,提出現行查詢平台的3大漏洞:新案漏列、舊案與其他案源隱身、公開與否加害人說了算。

衛福部醫事司回應,115年1月起,懲戒案將納入性平事件專區、更名紀錄同步公開、沒有個人拒絕空間。

我們有以下 2 點疑慮與主張:

1. 舊案追溯,不能迴避隱身

[?] 不應讓較早的案件加害者有拒絕公開的特權。112年以前相關案件是否納入,衛福部並未詳加說明。

[★] 我們主張:只要曾經懲戒或判決定讞,都應公開,不該以時間區分。受害者的傷痛不會隨時間淡去,民眾的知情權不應因案件時間點而打折,揭露的完整性不該有例外。

2. 主動勾稽,防止案件遭搓

[?] 若缺乏資訊整合平台,案件在地方遭「搓掉」風險仍然存在。

[★] 我們主張:唯有中央主動勾稽,整合跨院所、跨縣市、跨醫療體系的資料,才能掌握案件實際發生趨勢,發揮預警功能。

[※] 醫改會重申

Read More
14 5 月
0

從疾呼到細修,再生醫療法管理與病安保障更臻完備

再生醫療法草案,歷經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連續2天(5/8-9)審議,終於順利審查完竣送出委員會,不需朝野協商。刪除並修嚴多項爭議處條文,包含異種細胞以納管取代排除、再生醫療審議會之組成、例外情形仍需進行人體試驗、細胞操作應符合相關品質規範、胎兒不得為細胞提供者、無行為能力者之細胞提供須經公證且僅限治療疾病之用、每年須公開療效與成效報告、密醫行為最高可重罰2千萬並沒收設備。

去年病友團體、醫界、藥界、法界響應醫改會號召,齊聲反對草案第9條允許在非緊急情形下施行細胞治療,不需要藥證或附款許可,管制寬鬆且模糊,形同為把關開了一道側門。當時罕見上千名醫藥界的專家與代表公開聯署反對。雖法案屆期不續審,但今年院版草案中,政府大幅採納社會各界的意見,不僅刪除這款爭議條文,也刪除第11條醫療機構可成立再生醫療公司,在多處管理強度也有提升。

本法案涉及新醫療科技發展、病人權益及安全風險、醫學倫理等,如同其立法說明,考量再生醫療之風險性與不確定性,其執行應採較嚴謹之控管機制。因此為符合安全性、必要性、有效性,醫改會針對再生醫療倫理、審議會組成、人體試驗規範、細胞提供、操作品質與規則,乃至資訊公開,向國會提出多項建言獲採納。

Read More

頁面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