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具體時程」公聽會
醫改發言逐字稿
【醫改會劉梅君教授 第一輪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要談一個概念、原則,那就是醫生作為受僱的身分(我特別強調「受僱」,如果不是受僱就另當別論),就如同其他受僱者一樣,納入勞基法是基本的勞動人權保障。不應因其職業的特定性或專業程度的高低而有差異,也不應因執業過程當中享有相當程度的專業自主性,而被排除於這套勞動保障法制之外。原因很簡單,資本主義的僱傭關係底下,受僱身分是很脆弱的,包括人格的重組、經濟的重組、組織的重組,造成勞資關係權力的不對等以及自由人的虛假性。民法在世界上走了幾百年,在19 世紀末期之後開始有勞動法的體系出現,就是為了調整勞資權力失衡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