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珮涵、朱顯光 (醫改會研究員、副執行長)

 

醫改會105.12.13偕同台灣病友聯盟、乳癌病友協會召開「社福金=醫院免稅任意門?!」記者會後,引發各界迴響。其中黃眇蜻律師於台灣醫事安全法學論壇發表「增加醫院社福金之政策,合理嗎?」一文,呼籲應關注各醫療財團法人社福金辦理與支用情形是否確實、民眾有取得相關資訊之管道,方能真正發揮社福金之用意,並將辦理情形公開供大眾查閱,以尋求社會更多信任與支持。

誠如黃文所言,財團法人醫院性質上為公益法人,係以社會全體利益為目的。惟對於黃文提及「開設醫院而收取醫療費用,只要未將其收益分配於有關人員,則與公益目的無牴觸。既然合乎法理,主管機關及社會大眾僅以公益目的為由,課與醫院更多義務,其正當性及妥適性仍有探討餘地」之論點,醫改會則有不同看法。

應從消極地「與公益目的無牴觸」,邁向積極地「讓公益目的更落實」

首先,「只要未將收益分配給相關人員,則與公益目的無牴觸」之說法,其實只是公益組織應有的「消極」作為,也僅是底線;就像「勞基法」等這些法律一樣,只是組織至少不能違反的最低標準。至於高於基準的積極公益行為,當然是多多益善,並無與法有不合或衝突之處。當前連營利組織都要求要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這部分雖然是法律所未規定,但所有標竿企業都在營利本業外努力實踐公益。以醫療公益為創設宗旨的財團法人醫院,豈能自外於這股改革浪潮之外。

其次,當初醫療法將醫療院所收入,切割成醫療收入及非醫療收入而課予不同責任,本就不合理。例如某公司行號本業是石化,但每年股票獲利甚豐,難道繳稅時公司可以說因本業是石化,只需繳石化部分的獲利?

台灣多數醫院如美食街或停車場「非醫療收入結餘」,多伴隨醫院之醫療服務衍生而來,甚至高於醫療結餘。各界善心捐款或當年創設捐贈股票所衍生的股利等收入,更應該優先投入從事符合創設之醫療公益或慈善醫療宗旨之用途。況且,享有免稅優惠的財團法人醫院未積極從事公益目的的行為,僅將醫院盈餘用於軍備競賽或積極擴充醫療業務,這與一般要承擔繳稅義務的私人或社團法人醫院又有何差異呢?

因此,衛福部所研擬的醫療法修正草案,以及由林淑芬等多位立委提案並經立院一讀付委審查的修法案都主張將社福金提撥基礎由「醫療收入結餘」修正為「收入結餘」,俾達立法實效,及避免醫院藉由不當盈餘管理方式規避稅賦或公益責任,醫改會當然也舉雙手贊成。

最後,醫改會要提醒當初醫療法對醫院社福金的規定,並非僅是因為財團法人醫院享免稅待遇而付出的「公益義務」,也來自政府對特許行業的要求,醫院想拿到這些執照或許可,就該承擔責任。所以法律規定繳稅的社團法人醫院,也需要編列提撥醫療社福金。但「財團法人醫院」除了特許行業身份外,又再享免稅,本就應比特許規定做更多。特別是當醫改會的全國社工大調查顯示,高達84%服務於醫院的第一線社工認為近年民眾對於醫療社福金需求呈增加趨勢之際,有盈餘的財團法人醫院更當優先承擔公益責任,讓台灣醫病環境更溫暖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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