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改成果

藥師法增訂藥局藥袋應標「作用或適應症」
藥袋改革全數法制化!

 

研發組組長  朱顯光

立法院於 100 年 1 月 10 日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九條修正案,規定藥師於交付藥劑時,其容器或包裝,應載明事項,除了原有的病人姓名、藥品名稱、劑量、用法、警語或副作用外,另新增「作用或適應症」。

未來,民眾到健保藥局領藥時,藥袋標示內容,應該與大醫院的藥袋標示項目一樣完整,不會再因為領藥地點不同,藥袋標示的規範有所差別,而犧牲用藥安全。

透過這次的修法完成,醫改會多年來推動的藥袋標示項目已經全部修法完成,分別在醫療法(66條)、醫師法(14條)與藥師法(19條)都有一致的規範與相關罰則。

我們也提醒民眾領藥、吃藥時不忘仔細閱讀及核對藥袋,如果發現標示不清也勇於向各縣市衛生局檢舉;更盼診所、健保藥局的藥師應該依法作好藥袋標示並提升品質。政府也應該努力建置即時完整的藥袋標示參考資訊與網路查詢系統,並推動原包裝給藥上路,讓台灣用藥環境更安全!

 

延伸閱讀:推動修訂藥師法第十九條增列「作用或適應症」為藥袋法定標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