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問答Q&A

推動修訂藥師法第十九條
增列「作用或適應症」為藥袋法定標示項目

 

Q1:為何立法明訂「作用或適應症」為藥袋標示項目很重要? A1: 讓民眾清楚知道所服用的藥物資訊,可增進醫-藥-病三方溝通、提高服藥順從性,並讓民眾有機會幫忙核對把關,以避免崇愛診所包錯藥、北城醫院打錯針的憾事再發生。例如,過去某公立醫院醫師錯將「治療香港腳藥」開給「青光眼患者」,調劑發藥的藥師也未察覺,直到病家看到藥袋標示的適應症與警語,才及時發現錯誤。又如,今(99)年三月蘋果日報也有則民眾投訴「藥袋標示不清,家屬憂吃錯」,顯示民眾期待更完整的藥袋標示。 依據世界藥學會(FIP))頒佈的優良處方藥品標示項目(GLPM:Good labeling of prescribed medicines)共二十項 ,其中包括治療用/適應症(individual indication or intended use)。台灣的用藥安全與品質要求,不應違反世界潮流與國際標準。 過去藥袋標示項目僅以行政函示規範,衛生機關無法依法處罰,導致整體落實程度不佳。近年部分標示項目陸續立法強制規範,導致立法的項目落實程度很高,未立法的建議項目始終無法落實,顯見立法規定的重要性。
Q2:現行法律對藥袋標示項目的規定為何?如果不修藥師法有何影響? A2: 醫師法與醫療法已於98年將「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等項列入必須標示項目,並訂有罰則;藥師法卻仍獨缺將「作用或適應症」乙項。 依據 97 年行政院消保會查核藥袋標示結果發現,醫師法、醫療法與藥師法對於藥袋標示項目規定不一,加上過去「藥袋標示違規,以罰機構為原則」的執法陋規,導致藥袋標示難以落實,建議統一修正規定項目,並依法採罰機構也處罰人員的處分。立院法制局的修法評估報告,亦有類似建議。
Q3:社區藥局的藥師須於藥袋上標示「作用或適應症」,實務有無困難? A3: 依據行政院本會期多次函復立委質詢表示,因藥袋標示乃是民眾獲得用藥資訊最為簡便方式之一,故衛生署已積極建置「中英文藥袋標示資料庫」,以適合一般民眾閱讀方式呈現藥品資訊。該資料庫光碟片已於 93 年發送至全國西醫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及社區藥局。該資料庫內容包括「警語」、「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等,並連結「藥物實體辨識系統資料庫」,以利提供更完整、清楚之用藥資訊。目前健保局快捷查詢系統亦可直接查詢或下載所有藥品適應症,故應無技術上或資料來源的問題。 另依據本會 98 年所做的全國電話民調發現,高達七成以上在社區藥局領藥的藥袋,已標示有適應症,高於診所的五成一。醫療法既可順利修法規定診所須依法標示,原本標示比例較高的社區藥局,更沒有藉口反對才對。
Q4:修法規定藥師與醫師在藥袋標示上,承擔同等義務與責任是否合理? A4: 目前醫師交付藥品僅限少數偏遠地區、醫療急迫情形,或中醫師親自調劑;民眾領藥主要經由藥師調劑發藥,藥師成為民眾用藥守護神。但法規卻僅規定醫師交付的藥袋要標示適應症,明顯不符權責相符原則,也不符民眾對藥師專業的期待。 政府大力推廣「看病找醫師、用藥問藥師」,鼓勵持處方箋到居家附近社區藥局調劑領藥,健保局長也公開呼籲慢性病患回診時要帶著藥袋,但如果藥師交付的藥袋卻不用承擔標示藥品適應症或作用的義務,很難取得醫界與民眾的信任,政策必定失敗。
Q5:藥師在藥袋標示或口頭說明「作用或適應症」,是否算執行醫療業務? A5: 依據藥師法第 15 條規定,藥師執行的業務包括調劑、藥事照護等相關業務。標示藥品資訊、依據醫師處方箋調劑後給予民眾藥品資訊用藥指導,本屬於藥師調劑業務一環。只要藥師不涉及無醫師處方箋下任意調配與販售處方藥品,或違法從事診斷等密醫行為,應與醫療業務無關,更無違法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