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會 醫改會發言稿
支持修法改革醫院治理 強化醫護參與及醫療公益、讓清流變主流!
104.10.12
一、讓員工及病友董事真正能發揮功能
(一)比照美國非營利醫院及台灣證交法修正案,視附設機構數目/規模/業務性質,設員工董事一至數名,由工會推派或全體員工公開選舉產生。
(二)除增加社會公正人士外,應另設病友董事,採公開登記遴選或抽籤產生。
(三)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應設醫療公益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病友董事為當然委員。
二、醫護「加薪條款」應明訂落實機制
(一)董事會應設薪資報酬委員會,勞工董事為當然成員。
(二)修正草案第 46 條有關盈餘加薪條款之辦理情形,應經董事會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三、建立醫院外控機制
(一)應透過由政府指派或公開遴選方式派駐公益監察人。
(二)針對年度盈餘、免納稅捐之醫療財團法人進行跨部會專案查核。
四、防杜萬年監察人或同批董監互換之弊端
除部版修正董事長僅連任一次,亦應規範監察人任期、董監互換規範,並避免萬年董事長只要隔屆便能捲土重來之弊端。
五、強化資訊透明公開
(一)除部版草案新增(章則、捐助或組織章程、董監姓名、年度財報)外,亦應公開利益迴避規範、董監任職單位與簡歷、自我利益揭露、酬勞、關係人交易,以及社福金使用計畫、申請資格與辦理成果
(二)財務報表之公開應力求即時,不應拖延兩年等衛福部審查後才公開。
六、制定「終止萬年包租公」的日落條款
有鑑於現行「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僅規定新設或後續擴建之醫療財團法人才須符合房地產自有規定,導致既存大型企業型財團法人醫院長期向關係人企業高價租地、租樓,醫院盈餘都拿來付租金而無法改善醫護待遇之弊病,應明定所有醫療財團法人在一定期限內,符合土地、房舍自有之規定。
七、明定「對外鉅額捐款」透明監督條款
衛福部對醫療財團法人鉅額動產捐贈之審核程序、核准結果與理由皆應公開。
八、針對治理失靈亂象,應明訂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