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光、超音波影像也是病歷一部分,病人有權依法申請拷貝!

 

研發組研究員 張雅婷

隨著醫療影像檢查儀器普及,常見的產檢超音波檢查、牙科全口 X 光檢查、到電腦斷層、核磁共振,這些檢查所產生的影像檔案或數位電子資料,究竟算不算病歷的一部分呢?民眾轉診需要或發生醫糾想要存證時,是否能申請複製呢?

依據衛生福利部函釋1診療病人所執行之 光、超音波等影像檢查資料,應視為病歷中診療紀錄之一部分,並依醫療法病歷規定保存(至少保存七年)。病人索取時,也應該依法拷貝提供。

 

醫改會的叮嚀

一、心電圖、胎兒監視器等資料保存,因報表量大,衛生福利部函釋2容許醫療院所摘取部分具代表性的資料或具診斷上意義之資料,黏貼於病歷中即可,而不用保存所有監視器資料。提醒民眾,如果想保存完整這類資料,最好於檢查先與醫師溝通請其協助提供,以免事後申請時資料已遭刪除。

二、進行檢查後,應養成收集整理結果報告的習慣。如需後續轉診治療,也可主動相關檢查影像資料供其他院所參考,以避免重複檢查,亦可保存重要的資料。

 


[1] 衛署醫字第 1010260767 號
[2] 衛署醫字第 87048237 號、衛署醫字第 8807686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