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顯光(醫改會研究員兼發言人)

 

(案例1)有民眾於植牙療程初期,診所事先已經收了全額費用,後來疑因裝入植體處置時發生醫療傷害爭議,因此對醫師失去信任,不想再繼續於該診所裝牙冠而希望終止療程,但診所也不願意退費。醫改會請個案向衛生局申訴,請政府幫忙查證院所是否違法預收療程費。結果竟有衛生局不知道有相關規定,還反過頭來要民眾提供衛福部(衛生署)哪時候有公文函示過.......(令人傻眼)。

 

(案例2)某醫院向申請自費接種人類乳突病毒疫苗的民眾,要求先預付每劑5000元的款項給該醫院,再另外由醫院通知安排來醫院施打的時間,但沒想到醫院因故暫停營業,導致有十幾位已預繳疫苗費用的民眾求償無門,最後只好由衛生局出面協助處理.....

 

(案例3)女子前往診所看門診後,與醫師預約下周到診所手術,醫師並要求先預付聘請麻醉醫師前來支援的費用。但女子看門診後返家當天半夜,突然感覺身體極度不適,就立即前往有24小時急診的醫院看診,並緊急安排下周才要到診所進行的手術。家屬隔天聯繫診所要取消排程手術,但診所說要扣掉已經先匯給麻醉醫師的費用........。

 

自費疫苗得預付每劑5000元的款項給該醫院??結果醫院倒了還可能拿不回被違法預收費用?!

其實,醫改會早自於99年起就陸續發現,少數院所巧立名目收取保證金或預收醫療費用,於是醫改會在在 99 年 9 月 29 日召開記者會揭露(http://www.thrf.org.tw/archive/1285),促成行政院衛生署(後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99年9月29日醫療行政及法規研討會宣布並函釋,醫療機構不得擅立名目收取預約治療等費用(http://www.mohw.gov.tw/news/450040232)。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也再次於民國103年7月10日發布新聞稿呼籲醫療機構,勿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以免違法受罰。衛生福利部亦於104年2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848號再次函釋,醫療機構預收醫療費用已屬違反醫療法規定(https://goo.gl/QhZBXc)。

此外,健保於民國84年開辦後,「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明文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無故拒絕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並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保證金。如有違反者,健保署將依上開辦法之規定,予以違約記點處分,經三次違約記點後,再違反者即予停約一個月的處分(https://goo.gl/fmhnqF)。

 

但儘管健保已上路20多年,政府也再次三令五申,醫院還是要求先預繳全程費用,或開始治療時就先一次繳清所有費用。甚至當民眾求助衛生局時,可能因為衛生局承辦人員來來去去更替頻繁,而搞不清楚有禁止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之函釋規定,往往讓遇到這類民眾處理醫療收費與爭議問題,顯得十分無助與無奈。

醫改會呼籲醫界弄清楚法規、民眾也要睜大眼自保,主管機關更該硬起來查清楚,遇到對醫院診所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屬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處醫療機構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更多有關醫療收費聰明就醫訊,請看醫改會網站【就醫權益篇--索取醫療收據 核對收費標準】的介紹(http://www.thrf.org.tw/publication/469),聰明就醫顧荷包 大家鬥陣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