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彥涵、朱顯光(醫改會兼任助理研究員、醫改會發言人)

針對醫療院所收取指定接生費之爭議,經過醫改會及媒體揭露與持續追蹤下,已促成衛福部在106年10月16日以衛部醫字第1061667476A號函正式函釋規定:「因產婦與產科醫師間醫病關係之特殊性,產婦於生產時請求非當日值班負責執行生產業務之醫師接生,考量該醫師之額外辛勞付出,收取執行醫療業務所衍生之費用,法無明令禁止,爰同意醫療機構收取『非值班時間醫師出勤』費用,惟該費用仍應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辦理,並公開揭示。」



醫改會也進一步發文詢問各縣市衛生局最後核定之結果,有哪些醫院允許收取?收費標準是多少?底下就整理各縣市回覆的結果給大家參考,您可點選所在縣市就可連結閱讀衛生局答覆的內容。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進一步向各縣市衛生局洽詢查證。

縣市

獲得回應

(點連結看電子檔)

縣市

獲得回應

(點連結看電子檔)

台北市

公文

苗栗縣

email

新北市

公文

彰化縣

公文

桃園市

公文

南投縣

公文

台中市

公文

雲林縣

公文

台南市

公文

屏東縣

公文

高雄市

公文

宜蘭縣

公文

基隆市

公文

花蓮縣

email

新竹市

公文

台東縣

公文

新竹縣

公文

澎湖縣

email

嘉義市

公文

金門縣

email

嘉義縣

公文

連江縣

公文

 
 
 

【醫改小叮嚀】

要符合三項要件,醫療院所才能收取指定接生費:

  1. 只適用在「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反映醫師之額外辛勞付出。如果是醫師在正常上班時間或是當晚本來就是輪到他值班的時段,則不該收取。
  2. 應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先報請當地衛生局核定。
  3. 醫療院所應公開揭示衛生局核准之收費標準。

​                                                                                                   

延伸閱讀:

醫院可以收「指定醫師接生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