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會 醫改會發言稿
支持修法改革醫院治理 強化醫護參與及醫療公益、讓清流變主流!
支持修法改革醫院治理 強化醫護參與及醫療公益、讓清流變主流!
104.10.12
一、讓員工及病友董事真正能發揮功能
(一)比照美國非營利醫院及台灣證交法修正案,視附設機構數目/規模/業務性質,設員工董事一至數名,由工會推派或全體員工公開選舉產生。
(二)除增加社會公正人士外,應另設病友董事,採公開登記遴選或抽籤產生。
(三)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應設醫療公益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病友董事為當然委員。
(一)比照美國非營利醫院及台灣證交法修正案,視附設機構數目/規模/業務性質,設員工董事一至數名,由工會推派或全體員工公開選舉產生。
(二)除增加社會公正人士外,應另設病友董事,採公開登記遴選或抽籤產生。
(三)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應設醫療公益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病友董事為當然委員。
二、醫護「加薪條款」應明訂落實機制
(一)董事會應設薪資報酬委員會,勞工董事為當然成員。
(二)修正草案第 46 條有關盈餘加薪條款之辦理情形,應經董事會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董事會應設薪資報酬委員會,勞工董事為當然成員。
(二)修正草案第 46 條有關盈餘加薪條款之辦理情形,應經董事會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三、建立醫院外控機制
(一)應透過由政府指派或公開遴選方式派駐公益監察人。
(二)針對年度盈餘、免納稅捐之醫療財團法人進行跨部會專案查核。
(一)應透過由政府指派或公開遴選方式派駐公益監察人。
(二)針對年度盈餘、免納稅捐之醫療財團法人進行跨部會專案查核。
四、防杜萬年監察人或同批董監互換之弊端
除部版修正董事長僅連任一次,亦應規範監察人任期、董監互換規範,並避免萬年董事長只要隔屆便能捲土重來之弊端。
除部版修正董事長僅連任一次,亦應規範監察人任期、董監互換規範,並避免萬年董事長只要隔屆便能捲土重來之弊端。
五、強化資訊透明公開
(一)除部版草案新增(章則、捐助或組織章程、董監姓名、年度財報)外,亦應公開利益迴避規範、董監任職單位與簡歷、自我利益揭露、酬勞、關係人交易,以及社福金使用計畫、申請資格與辦理成果。
(二)財務報表之公開應力求即時,不應拖延兩年等衛福部審查後才公開。
(一)除部版草案新增(章則、捐助或組織章程、董監姓名、年度財報)外,亦應公開利益迴避規範、董監任職單位與簡歷、自我利益揭露、酬勞、關係人交易,以及社福金使用計畫、申請資格與辦理成果。
(二)財務報表之公開應力求即時,不應拖延兩年等衛福部審查後才公開。
六、制定「終止萬年包租公」的日落條款
有鑑於現行「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僅規定新設或後續擴建之醫療財團法人才須符合房地產自有規定,導致既存大型企業型財團法人醫院長期向關係人企業高價租地、租樓,醫院盈餘都拿來付租金而無法改善醫護待遇之弊病,應明定所有醫療財團法人在一定期限內,符合土地、房舍自有之規定。
有鑑於現行「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僅規定新設或後續擴建之醫療財團法人才須符合房地產自有規定,導致既存大型企業型財團法人醫院長期向關係人企業高價租地、租樓,醫院盈餘都拿來付租金而無法改善醫護待遇之弊病,應明定所有醫療財團法人在一定期限內,符合土地、房舍自有之規定。
七、明定「對外鉅額捐款」透明監督條款
衛福部對醫療財團法人鉅額動產捐贈之審核程序、核准結果與理由皆應公開。
衛福部對醫療財團法人鉅額動產捐贈之審核程序、核准結果與理由皆應公開。
八、針對治理失靈亂象,應明訂罰則。

延伸閱讀:
1. 衛福部版醫療法修正草案(PDF,約 38 MB)
2. 103.03.19 醫改會呼籲速修《醫療法》,遏止「財團法人醫院」淪為「財團」醫院
3. 102.12.25 醫改會籲設公益監察人 讓盈餘回歸醫療公義、改善血汗人力
4. 102.12.26 莫讓財團法人醫院財團化(健保局前總經理、景文科技大學教授 朱澤民)
5. 103.03.10 醫院改革 不能再等了(醫改會董事、前衛生福利部長、亞洲大學教授 楊志良
1. 衛福部版醫療法修正草案(PDF,約 38 MB)
2. 103.03.19 醫改會呼籲速修《醫療法》,遏止「財團法人醫院」淪為「財團」醫院
3. 102.12.25 醫改會籲設公益監察人 讓盈餘回歸醫療公義、改善血汗人力
4. 102.12.26 莫讓財團法人醫院財團化(健保局前總經理、景文科技大學教授 朱澤民)
5. 103.03.10 醫院改革 不能再等了(醫改會董事、前衛生福利部長、亞洲大學教授 楊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