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醫療爭議發生後,醫師離開原服務的醫療院所,診所老闆叫我們自己去找離職醫師而撇清責任,病家該怎麼辦?

A:

一般而言,我們到醫療院所去看病,付費接受醫療照護,醫療院所則透過雇用的醫事人員,履行所承諾的醫療服務,所以就算醫師已經離職了,病人因為醫事人員的疏失而造成醫療傷害,醫療院所還是需要負擔後續的責任。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建議民眾先到原就診醫療院所複印相關的病歷資料保全證據、諮詢第二專業意見後,向原醫療院所提出申訴。

如果醫療院所不予理會,或以醫師已經離職為由不願意負責,您可以再向醫療院所所在縣市的衛生局提出申訴並申請調解,請衛生局協助處理。

如果調解不成,經過評估之後決定針對醫師個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可直接向醫療院所所在縣市的法院提告,並於訴狀上表明不曉得該位醫師現今的執業處所、戶籍所在地等基本資料。檢察官在偵查的過程中,或法官審理的程序中,將會透過衛生、戶政或警察機關查詢,並不會因此就不受理您的案件。

若您認為醫療院所應負起督導不周之責,可選擇將原就診醫療院所做為追究或訴訟對象(醫療法第82條第4項規定: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樣就可以免除找不到原本的醫師,擔心自己權益受損的疑慮。

下載醫療爭議參考手冊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