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柏翰(醫改會研究員)

民眾在遭遇醫療糾紛時會先申請病歷影本以保全證據,然而有些民眾會希望還能有其他證據來支持或是作為交叉查證之用,此時民眾能夠申請健保資料作為佐證嗎?

答案是可以的。醫療院所向健保申請費用時都必須申報完整的「醫令記錄」,也就是包含門、住,以及急診時間、實際執行的醫療項目、數量與費用,還有執行醫事服務的醫事人員資料。上述資料可供民眾釐清開了哪些藥、執行了哪些手術與治療(小提醒:自費醫療項目未包含在上述資料內)。

目前民眾有兩種管道可向健保申請或調閱就醫資料: 

方法1:健康存摺查詢系統 方法2:申請個人就醫資料
提供民眾以自然人憑證申請最近一年就醫資料,內容包含門診或住院就醫院所名稱、就醫日期或住院日期、交付調劑、檢查或復健治療日期、疾病分類名稱(並非診斷)、醫療處置(手術)名稱、醫師處方之藥品、特材、檢查(驗)名稱及數量、健保支付點數及保險對象自付之部分負擔金額。民眾可上健康存摺網站申請。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作業要點」,保險對象本人可向健保署請求提供個人就醫資料。申請時須填寫「提供個人就醫資料申請書」,檢附身分證影本等,並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建議申請「醫令格式」而非簡易或費用格式,所取得的資料才有助比對或釐清醫療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