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證明書與實情不符部分
(一)依據醫師法第二十八之四條第五款規定,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或證明書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二)如果遇到疑似醫師「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或證明書」情形時,病家可檢具相關事證,向醫院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訴,請衛生機關協助調查醫師是否有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之四條第五款之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如果是醫院函復法院或行政機關之公文或鑑定證明,依規定皆須由醫院院長判發決行,並負擔相關責任,各證明書上蓋章之醫師亦應負擔相關法律與行政責任,與公文承辦人是否為醫師無關。所以如果有證明不實等問題發生時,可依照此原則追查責任歸屬。

二、有關證明書收費過高部分
(一)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同法第二十二條亦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所以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之收費,都必須按照各縣市衛生局核定標準(收費上限)收費。各縣市衛生局也都訂有各類診斷證明書之收費標準。
(二)民眾可直接上各衛生局網站或去電詢問診斷書之收費標準,若遇到醫院超收診斷書之費用時,請備妥相關收據等事證,並敘明法條,移請衛生局處理。若查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者,依同法第一〇一條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