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處應以書面向醫療爭議發生地之衛生局申請
地方衛生局收到民眾申請書後,會先將複印本寄送給發生爭議的醫療院所,請其回函說明,並將醫療院所提出的說明函覆民眾。如果民眾對該說明不滿意,可進行下階段的調處步驟。(通常 7-30 天左右)
由醫審會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調處委員,召集雙方當事人代表召開面對面調處會議,若其中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則視為調處不成立,衛生局並無強制力要求醫療院所到場。
調處成立
    調處不成立
視同雙方和解成立,以調處內容做為和解契約之內容,但不能引為司法的證據。    民眾仍可自行和解、申請再次調處,或提起民、刑事訴訟。
 

 

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會「醫療爭議參考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