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  公聽會

台灣醫療改革金會
研發組副組長  黃經祥

Ø 新條文第 5 條
關於監理會職權、組織規範:
不反對監理會兩會合一,但應公開透明、平等協商、利益迴避(或揭露),條文要明定衛生署負最終決策責任。

Ø 新條文第 18 條
未來實施二代健保法後政府應支出下限,醫改會認為:

  1. 不應與政府身為雇主之責任混為一談
  2. 不得低於現行政府支出比例
  3. 拒絕喊價修法,要求財政部提出有數據基礎的評估報告

Ø 新條文第 45 條
差額負擔是否應開放:

  1. 醫改會擔心若實施差額負擔,將造成階級效應,未來民眾會依財力被分為,可用自費、可用差額,只能用健保三種階級。
  2. 現況民眾就醫,已經常被醫師誘發需求,告知自費的比健保好,若實施差額負擔,可以想見,會被告之自費最好、差額的次之、健保的最差。
  3. 事實上,只要是絕對必要的,健保都有給付,拒絕將判斷使用昂貴、要付差額藥物、特材的部份,拋給資訊弱勢的民眾。

Ø 新條文第 75 條
醫療品質資訊條文是否不要寫到太細?
醫改會認為,對民眾來說,二代健保法要漲保費,應承諾健保提供的醫療品質有所改善,這部份就要靠品質資訊公開來提供給民眾檢視,然而目前政院版的的條文過於粗略,幾乎等於沒有承諾。

Ø 新條文第 82 條
健保違規資訊公開,應公開最後裁罰結果,給民眾交待,又爭議審議時間冗長,健保違規資訊公開時間應延長且明定。

Ø 新條文第 68 條醫院應每日公開健保病床使用情形、新條文第 72 條應交付處方箋、新條文第 74 條醫院應提交財報
以上已初審通過的條文,皆無罰則,形同只有宣導效果,望委員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