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改會發言稿

99.04.21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
二代健保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收入面

 

一、反對行政院版之監理會擴大職權之設計(政院版 §4)

  1. 政院版推卸衛生署應承擔決定費率、給付範圍、費用總額重責,放由非正式法制化組織、委員非正職、委員間有專業知識落差之監理會決定,根本就是「太上皇條款」
  2. 為落實權責對等原則,監理會應定位應為「諮詢及民意蒐集」,以彌補現行公民參與不足問題,讓民眾有權與聞及監督健保。審議保險費率及保險給付範圍、協議訂定及分配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應由衛生署依據監理會民意蒐集報告做最後決策
  3. 應以法律明定監理會「諮詢及民意蒐集」時,依據對等協商、利益迴避原則公開遴選組成、事前公告會議議程、會議紀錄如時公開。以解決現行政府固定洽請少數團體推薦出任的弊端,也讓繳健保的民眾有表達意見及監督的權利

二、政府是健保險分攤的安全閥,應明定政府負擔比率的下限為 35%(政院版 §17)

  1. 最新統計顯示,我國政府醫療支出占總醫療支出比為 21.5%,居 OECD 會員國第 16 位,較中位數低 10.2%,排名第 1 位的瑞典為我國的 3.8 倍。但國人自付醫療費用的負擔卻高居 OECD 會員國第 3 位,與健保開辦前同等吃重,顯示政府對醫療投入不足而非民眾負擔太輕。
  2. 政府健保保費負擔若隨 GDP 連動,遇到經濟不景氣,過苦日子的民眾需負擔的健保支出反而大幅提升,形同政府於危急時,反而雨天收傘,棄人民於不顧。政府也應承擔提供民眾基本健康保障的義務,有至少 35% 應負擔保險經費比例責任

三、不應對未繳清保費及滯納金的民眾,拒絕健保給付及核發健保卡(政院版 §35)

  1. 應回歸全民健康保險精神,不讓民眾因貧或無相關資訊而無法以健保身分就醫;加上民眾積欠保費原因眾多,健保局應由其他管道善盡追繳欠費的責任,但萬萬不該用鎖卡方式來追討。
  2. 拒絕「不能沒有你-健保版」在現實生活上映,立法明定保險人應主動關懷欠費者與調查原因,並主動提供必要之紓困與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