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共同監督馬總統推動醫糾改革的決心

 



(本會劉淑瓊執行長與馬英九總統合影)

醫改會劉淑瓊執行長 101 年 9 月 13 日本會應總統府邀請,與相關團體與學者,出席總統府與醫事團體座談會討論出席總統府有關醫糾去刑化、醫病關係緊張等議題座談會,籲請總統關心醫糾受害者求助無門困境。(點看相關報導

醫改會當面向總統提案,要求修法改善衛生局調處等機制,並建議重大的病人安全事件,應由獨立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公布根本原因分析報告,這些都希望總統督促與協調行政與立法部門推動,儘速能讓醫療糾紛從不可承受之重走向黎明時刻。而這些承諾,總統與行政部門怎回應呢?他們是否真有改革承諾?

底下我們就在網站上貼出當日總統的總結與裁示,讓所有關心這議題的朋友共同來檢視監督。也歡迎大家針對總統回應內容、相關法案該怎麼改?多多向總統府與行政部門傳達心聲,也歡迎上本會臉書粉絲頁表達您的建議。希望全民共同關心醫糾議題,挽救台灣醫療環境與醫病關係。

此外,衛生福利部日前召開醫療糾紛處理相關草案之會議,會議紀錄也已出爐,歡迎大家點選參考與共同關心監督(請看附件 PDF 檔)。

 


9 月 13 日總統與醫事團體座談會有關總統總結與裁示內容如下:

【子題一】如何運用民間力量(病友團體)、強化醫病之間的溝通?

請衛生福利部邀集病友團體,擬定未來聯繫、互動方式,及其頻率之具體作法,透過彼此溝通、瞭解,建立良好之互動關係。

【子題二】重大病安或醫療事故,是否比照飛安事故調查,由行政院成立調查小組?

重大病安事故要如何進行有效、迅速及妥善處理,以及調查目標為何,請衛生福利部檢視過去已發生之重大病安事故之處理方式,釐清議題訴求,審慎研議是否要比照辦理。另,醫改團體所提政府應予重視重大病安事故之處理,並且要有足夠高之層級與跨部會協助之意見,請衛生福利部納入考量,並於會後續與醫改團體連繫,以確定建立一套合宜之調查問題、瞭解原因及檢討處理機制。

【子題五】是否應設立醫療過失補償基金,作為醫療疏失保險賠償機制?其財源由全民健保支應是否可行?

有關醫療過失補償基金設立等節問題,衛生福利部已在研擬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請衛生福利部繼續納入該草案並朝此方向辦理。

【子題三】醫療行為刑責合理化對整體社會之利弊得失為何?若應修法,則應當從特別法規範(醫療法)或是修改刑法架構?

【子題四】現有之訴訟外處理機制(和解、調解、調處等)之主要困境為何?是否應由公權力介入實施強制調解或調處?

(一)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對於上述子題的相關說明相當簡要與務實,並有充足理由,且法務部於最近召開的公聽會,民間醫療團體說明修改醫療法第 82 條之必要性,確實具有說服力,但民眾總有莫名恐懼,怕修法之後,相關權益沒有保障。猶如美牛案,即使政府已經說明清楚與提出科學、事實,民眾仍無法解除疑慮。因此,這二個子題未必修法就一定能解決問題,還須有完整配套措施,例如子題四所談到和解、調解、調處協助,醫療機構如能於第一時間與病人方進行溝通協調,應可減少民眾提起訴訟,建議衛生福利部與醫療團體一起研議如何建立良善溝通調處的制度。 (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目前國內有商務工程等之仲裁協會,尚未建立醫療仲裁制度,請法務部與仲裁協會聯繫,並與衛生福利部思考宜否建立醫療仲裁,作為調處不成立的下一步配套機制。例如,醫療糾紛透過協商 → 調解 → 仲裁 → 再進入訴訟(具公權力)過程,將每一機制做好配套措施,並將相關資訊完整提供,讓民眾清楚有關醫療糾紛處理方式與運用,撫慰民眾之心靈,將可減少醫療事故之訟源。(主辦機關:法務部

(三)鄉鎮調解委員會之功能,係值得鼓勵並肯定,但對於醫療糾紛具有專業性,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恐無法勝任,故醫療糾紛調解人員須具專業能力及培訓,人力來源亦須由醫師、公衛或其他相關人員等組成。(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四)關於醫療法第 82 條之修正,法務部雖擔心其他行業要求比照,然而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風險性與不確定性,比起其他行業具高風險性,國內其他行業類似醫療行為有高風險特性者,如飛行駕駛 / 領航人員、義消等,顯示目前確實有某些行業的業務行為風險比較高,又如國際航空法令對於飛行駕駛 / 領航人員此類人員,似也規範重大疏失才負刑責。而我國刑法為民國三十幾年時訂定,雖然刑法規範須具有安定性,但是社會發展資訊及行業行為疏失的風險特性等因素,也應注意,請法務法檢討現行刑法規範是否已有不足或不符合實際現狀之處。(主辦機關:法務部

(五)綜上,為了保障民眾權益及解決問題,首先應先不考慮本身立場,而應注意事情處理之主要立意,醫病關係不是對立,而是要幫助病人,造成醫療環境的五大皆空原因固然很多,但醫療糾紛也是其中之一,若此一因素減少,應能改善上述問題,故對於醫療法第 82 條進行修正,也不能說絕對無助益,請法務部再考量。(主辦機關:法務部

(六)因為今天討論受限於時間,無法能馬上將解決方案想出,但解決爭端主要在於過程面,即使現階段由地方政府協助解決醫病關係,因地方政府能力尚有不足,但也不表示地方以後就無法勝任,只要給予足夠的訓練培育仍可達成。所以解決醫療紛爭,應在發生第一時間進行協商,促成和解,並以減少民眾採取訴訟為上策,像是藉由政府介入,配合醫療團體如醫改會、醫院協會協助培訓適當人員,又比如先由志工人員方式進行協助,採漸進方式,來建立制度化的調解、調處作業,甚至需要規劃一個完整的照護系統,並借重民間資源與地方政府力量協助達成改善醫病關係的目標。(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七)今天的會議是解決醫療糾紛的好的開始,請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今天參加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醫療團體,於一星期內再會商,以進一步研議後續明確具體的推動作為。(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八)另,請法務部研究楊秀儀教授所提的 apology law,使偵辦刑事訴訟時,不能把醫師基於緩解誤會所釋出善意道歉作為起訴之要件,對於醫師於第一時間向病人釋出善意及協商程序過程中之說明,也不能當作定罪之依據,讓醫師能願意誠心誠意向病人溝通,如此才能減少後續許多處理之過程。好的刑事政策,應該是犯罪率低、定罪率高,意即沒有犯罪證據,就不要隨便起訴,一旦起訴就要定罪。因之,前述如何緩解訟源,維持社會和諧,要請法務部多負點責任研究此一處理過程,並請楊秀儀教授協助,共同設計一套與家屬有效溝通之方法。(主辦機關:法務部

(九)最後,發生醫療糾紛時,如學者所提到,民眾的在乎的第一為真相、第二為道歉,第三才是損害賠償;然因醫師一旦認錯,刑法訴訟案件就會被起訴,通常是醫療糾紛協商過程不成主因之一,故要如何讓醫師能在第一時間以和緩口氣向病人說明或表示道歉態度,營造緩解雙方緊張與誤會之氣氛,改善病人或家屬對醫師傲慢心防,把握有效協商之第一時間。像是處理228事件或白色恐怖案件,就是本著認錯、道歉、賠償(還錢)及不再犯等四原則,才促使事件解決。基於社會人人都有善良之本性,原諒過錯。論語子貢更曰:「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人不要怕認錯道歉,此為一個新的開始,我也以此常勉勵人家。所以,醫療糾紛亦應本上述228事件的四原則處理。

五、有關本日會議所提到議題,請總統府同仁協助列管,必要時一個月後再邀集大家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