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救誰?請讓緊急救護車發揮正途功能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劉梅君執行長

林芳如專員

知名藝人張惠妹於 12 月 31 日跨年當晚,動用緊急救護車於桃園與台北兩地趕場,使原本救護生命用途的交通工具淪於藝人保姆車;讓社會大眾質疑病患的生命權已遭侵犯、也使民眾與緊急救護系統間的信任關係有了裂痕;同時也讓民間其它合格的救護車業者蒙受不明之冤。

醫改會對此事見發表聲明如下:

一、中視身為具影響力的傳媒,應立即出面向社會大眾道歉,矯正歪風:

無論中視是否有知法犯法之虞,利用緊急救護系統便利私人用途的事實現已經查証屬實。中視作為傳播媒體,動見觀瞻,影響社會至巨,身負社會大眾表率的角色與責任,為杜絕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也為了讓其它合法立案的救護車業者能重獲民眾信任,中視必須立即、刻不容緩的出面向社會大眾鄭重道歉、承認其不當行為,盡到身為傳媒的社會責任;再者,由於公眾人物的一舉一動亦影響著社會大眾,公眾人物對於自己的行為應更加謹慎和小心。

二、執法單位應對類似違法事件加強稽查,讓緊急救護系統能發揮正途功能:

北市衛生局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第五項(須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違法業者處以二十萬元之罰鍰。不過醫改會呼籲,主管機關祭出二十萬元的處罰後,更應積極的加強稽查類似違法事件,以杜絕緊急醫療資源的錯置與浪費,讓緊急救護系統能發揮正途功能,保障民眾的緊急就醫權利。

三、民眾應正確使用緊急醫療救護資源:

經媒體報導,部份民眾不當使用救護車之情事所在多有,浪費緊急醫療資源狀況的確存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救護車用途,以「救護緊急傷病患」、「運送病人」、「實施防疫措施及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器官」為限,設置救護車機構若違反以上規定,可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現行規定僅規範不當使用緊急救護車的提供者,卻無任何罰則規範濫用該項資源的使用者,政府相關單位應針對此點立即做出補救動作,以遏止浪費緊急醫療資源之情事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