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林雅惠執行長發言逐字稿

【第一輪發言】

 

主席然後各位在場關心醫師勞動的各位長官,大家好:

我想要先說一個概念,無論職業的特性或是專業程度高低,只要醫師作為受雇的身分,其實就應該享有基本的勞動人權的這個保障。

醫改會二十多年前成立的第一場記者會跟座談會,其實並不是為醫療糾紛或用藥安全,而是跟女醫師協會合作,為醫師勞權來發聲。那時候我們醫改會其實呼籲希望可以將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這個保障,但是其實這樣的一個訴求在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很多人是不領情的,甚至覺得我們的訴求是很荒謬的,覺得說醫師怎麼可以類比成一般勞工!但其實我們當時就有注意到台灣的醫療其實正走向托拉斯的這樣財團化的一個過程,有許多的醫師已經逐漸從以前比較多的是獨立自主在營業,變成是慢慢的成為受僱身分,尤其是這麼多年以來,大家都注意到,醫師其實長時間處於高工時、高壓力的狀態下,也可能會過勞、可能會工殤,甚至會衍伸有勞動糾紛。因此,改善血汗醫護跟完善醫院治理,其實一直以來也是我們很關心的議題,畢竟沒有勞安就沒有病安;相信勞動部的長官應該也很清楚知道說這個議題在勞委會年代其實已經討論過好幾年了。但是隨著逐年增加的受雇醫師人數,我們其實很希望相關修法的步調可以加快。

剛剛主席有提到說,近年來其實有多家醫院都產生惡意不續聘的這樣的一個事情,雖然歸因於主要是因為主治醫師大部分是採一年一聘、三年一聘(口誤:一年三聘)等等的這樣的定期契約,但是一旦醫院決定不續聘,受僱者其實會連最基本的申訴救濟管道可能都沒有,這個可能也會影響到有固定就醫來找這個醫師診治的這樣的一個病人的權益。

雖然主治醫師在還沒有納《勞基法》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請託工會或者是使用《勞動事件法》來走勞資爭議的管道,但是過史其實我們可以看到他其實耗時耗力,而且他可能還會面臨到權力跟武器不對等的這樣一個困境。所以針對院方假設有這樣的一個惡意不續聘的情況,要如何強化主治醫師的勞權保障與申訴管道,我們相對的是覺得非常重要的。現在其實我們知道主管機關有在研擬要強化勞動契約的規範,但其實還可以借鏡一樣,也就是同樣是有這樣定期契約下的專任教師的保障制度。教育部其實在《教師法》跟《大學法》其實有將相關的聘任、解任、不續聘還有申訴救濟都有明確的規範,包含不續聘的認定須要有教審會來進行審議,那也要有正當的理由,各校其實也需要設有申訴審議委員會。

反觀《醫師法》,其實沒有給予醫師申訴跟救濟的保障。《醫療法》其實有助於改善勞資對立的勞工董事跟薪酬委員會,其實也沒有在第九屆的國會來修正通過。甚至在2017年長庚醫院曾經爆發集體的醫師,急診室醫師集體出走事件的時候,衛福部當時有提到的重要的改善意見之一,就是「醫師任免應審慎並符合程序正義」,這裡面有提到說要建立對處分結果不服的救濟程序。所以站在醫改會角度會認為,除了專章以外,有更多其實重要的也應該要一起納入相關修法的規範。

現在私立醫院住院醫師納《勞基法》已經快三年了,我們認為說既然醫師納《勞基法》在總統宣示跟醫療政策白皮書裡面,都明訂為國家的政策重要方向,那我們認為主管機關就有責任務實地去提出說要納入《勞基法》的改革時間表,以及如果未納入,對於迫切跟常見勞動規範爭議,是不是有哪些緩衝方案。

我們相信其實讓受雇醫師有一個良好工作環境跟保障,最後受惠的還是民眾,我相信這也是大家在場各位共同的懇切期待,那我第一輪發言到這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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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輪發言】

 

不好意思,我想要呼應一下邱老師講的,因為其實我剛剛也有重申就是說,雖然現行的管道還是可以循一些勞資爭議的程序來走,但是其實被不續聘的這樣的一個醫師其實往往會面臨權力跟武器不對等的這個困境,不是只有耗時耗力,可能剛剛老師也有提到過,還有耗錢的問題。那我剛剛也有提到,包含剛剛醫事司的長官也有提到說因為我剛剛有提到《教師法》跟《大學法》,他們其實有將相關的聘任、解聘、不續聘、申訴、救濟等等的都有明確規範,我覺得今天的公聽會有點可惜是,因為看不到說現在無論是醫事司也好或勞動部也好,看不到現在的修法方向,包含剛剛邱老師有提的,會不會是有一個更低階的這樣一個保障。《勞基法》大家很在意的就是說,關於今天在場的很多先進其實都有提到是不合理契約這部分,《勞基法》在這方面其實有很多相關的保障和規範。現在如果不走《勞基法》而走《醫療法》或走其他法規的時候,他這樣有沒有一個相關的對照或者是比較,讓我們知道說那我們今天如果不走《勞基法》,我們改走《醫療法》,我們也可以獲得相同的這樣的一個保障。

另一個就是說,其實今天有提到很多的是屬於不合理契約的部分,我也需要再重申一次,其實《醫療法》還有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是關於醫院治理的,其實我們之前在談醫院治理,我們現在如果只有談勞工保障,不談醫院治理的話,那其實我們一直在談勞工董事,希望可以鼓勵勞資對話,這樣的一個機制,如果都不跟著輔助,即便現在醫事司訂了一個契約的原則出來,因為主治醫師他其實可能會受限於各科別的一些特殊性,那他們如果針對契約不合理性,可不可以在承平時期有這樣的一個場域或者是這樣的一個角色可以去跟上層的管理者來去談怎麼把契約在這個框架下可以修到對勞工,對受雇一致性比較有保障的一個方向。那我們覺得這樣子可能比較有利於接下來的這樣一個討論,謝謝!

 

觀看公聽會完整影片 20220826「醫師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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