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具體時程」公聽會
醫改發言逐字稿
【醫改會劉梅君教授 第一輪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要談一個概念、原則,那就是醫生作為受僱的身分(我特別強調「受僱」,如果不是受僱就另當別論),就如同其他受僱者一樣,納入勞基法是基本的勞動人權保障。不應因其職業的特定性或專業程度的高低而有差異,也不應因執業過程當中享有相當程度的專業自主性,而被排除於這套勞動保障法制之外。原因很簡單,資本主義的僱傭關係底下,受僱身分是很脆弱的,包括人格的重組、經濟的重組、組織的重組,造成勞資關係權力的不對等以及自由人的虛假性。民法在世界上走了幾百年,在19 世紀末期之後開始有勞動法的體系出現,就是為了調整勞資權力失衡的事實。
大家都知道,過去勞基法是適用在製造業為主的行業,製造業是製造「物」,而醫療行業的服務對象是「人」,沒有道理說這樣的勞動者不需要應有的勞動保護。如果醫事人員沒有這樣的勞動保障,就會暴露在長工時、高壓力的工作環境之下,影響的不只是執業的醫事人員的健康安危,更是病患的安全。所以保護醫事人員執業環境的合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這是一個大的前提。
這些年我們常聽人說,如果醫生納入勞基法,醫師會有人力短缺的問題,到底人力短缺是不是一個事實、短缺的程度如何,我覺得可能需要數據來證明。我們先談住院醫師,其實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早在一、兩年前已達成共識,但是到現在我們還在討論。以住院醫師平均工時為例,如果住院醫師平均每周工時是80 小時,而不是100 小時以上,那麼人力短缺的問題其實不大。可是如果是經常性100 小時以上,那可能會有人力不足的問題。問題就在這裡,這種超長工時的情況特別需要加以規範。假使因為如此而造成人力不足,那的確需要作個解決。
不過在說理邏輯上,我們不可因為會造成人力不足而讓醫事人員不適用勞基法。至於人力不足的說法是對也是錯,錯誤的地方在於這種說法是建立在一切條件都不改變的情況下,譬如說民眾看診行為沒有改變,醫療提供者行為也沒有改變,那就一定會人力不足。
我們都知道,台灣健保的確是讓我們很自傲的資產,可是醫療供需雙方的行為是很多人長期以來希望能夠改變的,包括民眾求診行為、醫院及醫師的看診行為。雙方行為改變的結果可讓台灣永續發展下去,讓醫事人員擁有合理的執業環境,繼續守護台灣民眾的健康。
如果這一切條件都不改變,台灣將無法永續下去,在座各位很多都是來自醫界,現在病人擠爆醫學中心的情況大有問題,大量的門診都是輕症患者,特別是醫學中心。不管是經濟性住院或滯留性住院,我們的後送系統及長照系統不足,因此病患讓醫學中心嚴重超載,也造成醫護過勞的問題。假如醫學中心能回歸急重難症的本業,勞基法的適用還會衍生出人力短缺的問題嗎?
今天若是要解決人力短缺的問題,正本清源之道大家已聽了非常多遍,醫界也提了很多遍,不曉得為什麼醫政部門一直沒有改變。第一個就是落實家醫制度、分級醫療、轉診制度,而且健保的支付制度也要從現在的論量計酬改為論人計酬,它的優點大家都很清楚。這些制度如果不改變,在現有的制度上,你多一份我就少一份,將會永遠衝突不斷,絕對不是一個究竟。
台灣已實施健保20 年,民眾就醫行為的改變無法一蹴可幾,這是一個事實。在過渡期間適用勞基法之後,勞基法有第八十四條之一,如果我們要保障病人的權益、保障醫事人員的安全,可以透過勞資協商的方式協商出大家都可接受的工時。由於是透過勞資雙方的協商,可以不受現行工時的約束,也可以免掉民眾的擔憂。總之,我們最終是希望醫事人員不要過勞。

【醫改會劉梅君教授 第二輪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醫改會第二次發言,我再補充兩件事情跟一個遺憾。先講兩件事情,我們最終關懷的是我們不希望醫事人員過勞。可是我剛剛也說過,如果分級轉診制度沒有澈底實施或是論人計酬制度沒有好好地推動,以及教導民眾自我照顧沒有很大的開展的話,沒有導正現行的醫療照顧行為,那麼即使醫師納入勞基法,還是沒辦法解決醫事人員過勞狀況,因為醫療體制還是只能在原地兜圈子,一點幫助都沒有,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我們的確看到非常多的醫生看診量是爆表現象,這部分有修正空間。我用病患及病患家屬的經驗來跟大家分享,我們常看到民眾往往會因為同一個病因求診,要跑好幾趟醫院才能得到診斷結果並開始治療,比如,第一次去看診是大略問診跟簡單檢驗;第二次看診才做特殊檢驗;第三次又回到醫生的診間,才會知道前2次的檢驗結果。
各位想想看,為了同一件事情我們要跑3 趟醫院,這是病人的經驗也是很大的社會成本,醫生不累嗎?他也累啊!當然這涉及醫院的設計跟流程改變,本來一次就可以完成的事情,醫生看一次就好,不必看3 次、掛3 次號,這樣會使有些病情嚴重的病人無法掛得上號,或是他必須在看診當天早上5 點多提早到醫院掛號。以前我爸爸到榮總去看病,他是88 歲的老人家,真的是5 點多自己搭著公車去掛號就醫,他說不這樣不行,要不然會掛不到號。可是他去就診的當天,只是單純做一個抽血檢查就回來了。第2次再去做檢查,要到第3 次才開始做治療,這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當然第1 次時候他會也會拿到問診後所開的簡單藥物,我認為這部分是可以改變的。
其實更多的回診是例行性性質,現在我們很多民眾都去大醫院求診,我認為基層診所有能力執行目前大醫院醫師的診斷,可是很多民眾還是捨棄基層湧向大醫院,主要是他們擔心萬一需要做檢查或手術時,基層診所沒辦法執行,所以我們希望基層跟醫學中心之間要建立密切合作的雙向轉診制度,未來在勞基法實施之後,如果醫院醫事人力真的不足,他的解決之道可能就在基層醫師的這個部分。可是我們也知道,這時候牽動的就不止是轉診而已,在轉診的同時,基層總額跟醫院總額也要打破,要不然基層不會歡迎醫學中心把病人下放,所以這個地方也是制度的大改變。唯有如此才可以建立雙方密切合作制度,我們不能接受目前這種扭曲的制度及不作為,卻由醫事人員來承擔這個苦果,這是第二個。
最後一個遺憾,就是剛剛好多先進談到的,醫生納入勞基法已經討論那麼多年,但是現在主管機關竟然還在研議,還要再4 年才可以納入,為什麼還要再4 年呢?我們是否早一點呢?請告訴我們這件事情是哪裡窒礙難行呢?剛才也有人說,很多產業也是窒礙難行,但還是照樣地實施,他們也沒有崩掉或是出很大的問題,我想這是我們懇切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