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4.10 醫改會說帖

敬請支持修正醫療法第六十六條、醫師法第十四條條文
落實藥袋標示項目與管理,保障民眾知藥權利與吃藥安全

 

醫改會長期關心民眾用藥安全,並督促政府做好藥袋標示,讓民眾清楚知道所服用的藥物資訊,並且有機會幫忙核對把關,以避免崇愛診所包錯藥、北城醫院打錯針的憾事再發生!

經過大家的努力,目前衛生署以行政命令公告規定有十三項必要標示項目,三項建議項目(如附件二);前(96)年也經過立委先進的幫忙,修正藥師法將副作用或警語列入法定標示項目,讓藥袋標示項目能從行政規定落實到法律條文。

但是醫療法與醫師法對於藥袋標示項目卻不像藥師法一樣完整,加上行政院消保會的消保官抽查發現,基層診所或中醫院所藥袋標示不合率最高,有必要將醫療法與醫師法的規定,比照藥師法的藥袋標示項目,修訂使之齊一。

立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預定於四月六日於群賢樓 801 會議室審查這項法案,醫改會特別敬請立委先進出席支持本修正案,讓台灣民眾用藥安全的法制更完整、更安全!

此外,我們也籲請立委先進審查法案時,也能進而考量將「主要適應症(或稱作用、用途)」、「保存或期限」、「藥品賦型劑或產地」等民眾常關切的資訊,一併修法列入強制標示。因為依據世界藥學會所頒訂的優良藥品標示項目多達廿項(附件三),台灣卻只有十三項。並請考慮修法要求藥品交付時應以原包裝 (Original Packing) 給藥,以避免民眾拿到拆去外盒、經過分裝、分包、磨粉的藥品,而遭致藥品污染、過期變質的風險,或甚至無法辨別真假藥品。

如委員與助理先進對本法案有所指教,歡迎進一步與本會洽詢;也建議參閱貴院法制局所撰寫的法案評估報告(編號第 B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