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2次會議於106年3月16日上午9時30召開,其中討論到有關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等議題。會議中除由衛福部提出監所醫療之報告外,獲聘擔任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委員的醫改會劉淑瓊董事長,亦提出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之完整意見書【點看: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劉淑瓊委員)(資料編號-5-2-討4)】。

本次會議最後做出成立外部監所訪查委員會,定期訪視監獄,提出矯正機關相關事項報告書、各監所應提供均衡的醫療服務等建議。醫改會也誠摯希望透過司改國是會議,體檢與改善受刑人之醫療照護,以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監所健康準則當中,所揭櫫監所收容人有權與社區民眾獲得一致的健康照護服務之普世醫療人權價值。

 

延伸閱讀:



****************************************************************************************************

附件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5組第2次會議

有關監獄醫療議題意見--劉淑瓊委員

 

(一)前言

監獄醫療問題,肯定是人權議題,然也事關全民的健康與健保負擔,乃至整體社會需為此付出的成本。一個不健康的矯正機關,將危及公共衛生,也在受刑人出監後,全民必須共同承擔更高的醫療成本,同時,更生人更難以復歸社會,遑論貢獻社會。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訂定的監所健康準則,監所收容人有權與社區民眾獲得一致的健康照護服務。因此WHO強調,監獄受刑人雖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醫療權益卻應與一般民眾同樣受到重視,而監獄的醫護人員必須獨立於獄政體系之外,完全以醫療照護而非以懲罰為目的來照護受刑人。同樣的,監獄中應同樣施行預防保健及遵守一般的醫療倫理。

此外,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也提到: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因此,我國在2011年二代健保修法時,即有立委提案將受刑人納健保,並獲醫改會及人權團體呼應支持,並於100年1月26日公布之二代健保法正式明文規定,2013年1月起正式實施。然受刑人納健保實施至今,過去監獄醫療人權與品質問題是否獲得具體改善,實有待進一步檢視;並針對毒藥癮氾濫與戒治困難等問題,如何結合健保與醫療公衛計畫進行整合規畫,應列為獄政改革與收容人權的重要課題。

 

(二)問題

  1. 從衛福部所矯正機關醫療使用報告看來,門診與住院前五大疾病分類,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各部位蜂窩組織炎等,均與整體環境衛生品質息息相關。再者,誠如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人權中心資深研究員雷耶斯教授(Hernan Reyes)指出,「沒有監獄衛生,就沒有公共衛生」。居住環境密集的監獄地方容易傳染疾病,如果沒有做好受刑人的健康管理,這些疾病不僅提高醫療支出,更將隨監所人的流動(工作人員、探監)、受刑人出獄等移動因素散播到整個社會,造成更大災難。因此我國雖然由健保提供受刑人醫療給付,但涉及到受刑人身心健康的初級預防、健康促進與環境衛生等經費,法務部是否重視或編列足夠經費,而非只靠健保提供生病後的醫療給付,亦值得檢視探討。

  2. 另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曾於2013年8月矯正署舉辦「現行監獄管理及未來立法政策公聽會」中提醒,監所醫療應醫人員醫療專業之判斷為指導方針,不得以「監所管理」為最高準則;各矯正機關應於硬體配置得以滿足收容人衛生醫療需求之設備,加強與當地衛生醫療資源聯繫;另因應傳染病防治法或精神衛生法等特別法所進行的隔離時,亦應提供適當的空間,避免收容人遭受到歧視與濫權對待。該盟所提監所醫療標準是否落實於各矯正機關,實有進一步檢視之必要。

  3. 據法務部資料顯示,法務部104年統計,因為酒駕、施用毒品而入監人數突破1.6萬人,占新入監者近半,顯見藥癮、酒癮戒治儼然成為矯正機關醫療服務之重要挑戰。推動跨部會整合性藥酒癮防治方案,亦是蔡總統心理健康行動計畫政見之一。衛福部與法務部雖開辦有「矯正機關藥癮、酒癮戒治醫療服務獎勵計畫」,自103年底起,補助醫院於桃園監獄、桃園女子監獄、台中看守所、台南看守所及高雄第二監獄等5家矯正機關提供服務,新收毒品收容人門診涵蓋率達86%,惟門診涵蓋率是否還有提升空間,其他矯正機關是否有相關需求而未能滿足等議題,值得檢視。

 

(三)建議

  1. 法務部應先全面檢視矯正機關軟硬體環境,降低致病因子、從而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監獄健康」(Health in Prisons)指引,重視疾病預防及健康促進,建立全監獄健康促進模式(a whole-prison approach to health promotion),提供受刑人必要且具成本效益的健康促進與管理方案。衛福部也應於107年依「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執行查核之前,要求法矯正機構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善盡健康管理及照護之責。

  2. 衛福部應定期評估「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矯正機關收容人醫療服務計畫」是否確實達到「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之醫療服務可近性及醫療品質」,以及「健全矯正機構醫療照護網絡」等兩大目標。針對外界「醫療專業決定放任戒護濫權」的疑慮,衛福部也應深入瞭解現有承做矯正機關醫療服務之醫事服務機構與醫事人員提供醫事服務之困境,給予實質的支持與支援,讓醫事人員得謹守醫療專業良知與倫理,真正成為監所「受刑人的健康守護者」,而非文獻所稱的「監獄戒護科的忠實僕人」。

  3. 法務部及衛福部應提出「矯正機關藥癮、酒癮戒治醫療服務獎勵計畫」實施檢討報告,並研議如何整合現有精神科門診資源或民間專業體系,以擴大新收毒品收容人門診涵蓋率、監所涵蓋率,更積極強化協助收容人對毒品、酒癮戒治,促其順利銜接回歸社區後之追蹤輔導與治療,保障其醫療人權。

  4. 建請衛福部及法務部應定期邀請民間專家學者視察監所醫療環境是否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並提出「矯正機關衛生醫療報告書」,供外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