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不能亂收「呼吸病房照護(清潔)費」、驗光費!

 

您身邊有使用呼吸器的親友鄰居住進健保給付的呼吸病房,卻被醫院額外要求繳交行政費、清潔日用品費、照護費---等自費嗎?當您去眼科檢查視力,醫師收的驗光費,是否符合縣市衛生局的收費標準呢?

監察院於 100 年 1 月 18 日針對某公立醫院涉嫌巧立名目、未經核准即擅向病患收取呼吸照護中心(RCC)清潔日用品費與呼吸照護病房(RCW)照護費,又長期未將呼吸照護中心及呼吸照護病房相關費用載明於病患收據;且縣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未善盡審查之責,對衛生機關與該公立醫院提出糾正(內容請參看監察院網站報告)。

另據 2010年 12 月 26 日蘋果日報報導,民眾到眼科驗光檢查視力,已付 150 元掛號費,驗光後他婉拒在診所內配眼鏡,沒想到護士交付處方箋時,卻另行收取 300 元,且處方箋無醫師簽名或蓋章。他質疑是因沒在診所配眼鏡而被多收錢,而向衛生局檢舉。衛生局以診所違法收取未經縣市政府核准之眼科驗光費、處方箋上醫師未依醫師法規定簽章而開罰七萬元。

為避免其他地區仍有醫療院所收取前列違法費用,而致民眾權益受損,醫改會已經發文請各地衛生局加強查核管理。我們也提醒大家,就醫付費時應睜大眼並記得索取收據明細;如果遇到醫療院所違規收取這些費用,請向衛生局或健保署檢舉,或來電(02-2709-0329)、來信與醫改會研發組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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