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0.20 聲明稿

針對健保特約管理辦法新訂重懲條款之聲明

 

針對健保特約管理辦法新訂「A健保累犯  罰十年不特約」之重懲條款,醫改會發表聲明如下:

一、 肯定衛生福利部與健保署終於願意針對A健保的重大違規累犯,訂出確實具嚇阻效用的懲罰條款,防止A健保的院所同地址換個名稱或負責人又繼續特約,民眾搞不 清楚狀況又受害。醫改會也相信此條文能讓健保朝向「擇優特約」的改革方向,遏止極少數不肖院所侵蝕健保資源,以保障絕大多數醫界清流。

二、為使本項「打擊A健保改革」能夠有效到位,醫改會籲請立委針對二代健保法中有關公開違規院所之條文(該條文未於衛環會初審通過而遭保留),立法明訂公開違規醫療機構及行為人名單應至少 10 年,以配合本次 10 年不特約之重懲條款,讓民眾就醫時能掌握黑名單、避開地雷自保,也讓醫院知道來應徵的醫師過去是否有違規案底,以免聘用後反遭處分。 

 

醫改會版修正條文 政院版修正條文 醫改會版說明
七十五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至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主管機關並應於協議訂定及分配次年度保險醫療給付費用時扣除。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者,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並提供十年以上網際網路檢索查詢
第七十七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至十倍之罰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一、將行政院版第七十七條條次變更為第七十五條。
二、基於浮報健保之費用不應於年度總額中持續納入基期計算,讓健保總額不合理等比膨脹,爰修訂第一項部份文字。
三、為使好醫院、好醫師浮出檯面,減少浮報健保弊端,並可提供民眾警示,避免受害,或幫忙監督把關,爰刪減第二項僅限公布情節重大違規之文字。
四、為方便被保險人查詢違規醫事服務機構或行為人之紀錄,應提供一定年限之網路檢索服務,爰修訂第二項部份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