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自保,我的隱私

 

劉淑瓊(醫改會執行長)
張雅婷(醫改會研究員)

日前新聞報導醫師使用行醫紀錄器需經由病患同意,引發醫界撻伐的浪潮,醫師現身表示自己只是因擔憂發生醫療糾紛及無法防範的暴力威脅,才出此下策以求自保。 但在此同時,也有不少病患擔心自己在就診時討論個人隱疾的對話,以及需要露出私密部位的檢查過程,會不會被醫師私自錄音錄影,而這些影音又會被如何保存、 利用。姑且不論醫師自力救濟裝設行醫紀錄器的正當性,但延伸出來的醫病間的猜忌與攻防,反而不利於彼此的互信。

針對醫改會函詢醫師於診治病患時自備「行醫紀錄器」進行錄影錄音的適法性,法務部明確回覆:「醫師於診治病患時自備『行醫紀錄器』進行錄影錄音,此等蒐集行為,除其他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規定外,仍應由蒐集者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事項,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而衛福部公告之《門診就醫隱私維護規範》也明確規範: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病患當事人之同意,以確保病人隱私。

有醫師質疑,在暴力威脅的當下,難道為自保而錄影錄音的蒐證行為也需要經過病患同意?這點要由醫師依最佳利益自行衡酌。但若在沒有任何暴力威脅下的狀況,醫師在治療過程如果需要錄影錄音,仍應事前向病患說明並獲取書面同意。事前告知同意不僅符合醫療倫理,也可使行為合法化,甚至可嚇阻防範急診暴力的發生。

維護病人隱私是醫師的基本義務,至於如何在病人隱私與醫師自保取得平衡,醫改會認為應從制度層面來解決,如果多數醫事人員覺得現行醫院硬軟體設備不足以使其 獲得安全保障,衛生福利部就不應該隔岸觀火,應主動提案修法討論,符合醫病雙方的期待。例如規範急診室哪些空間需安裝廿四小時監視錄影器、診間內暴力防範與應對指引,抑或是為確保落實手術風險告知的義務,將手術溝通全程錄音錄影,明文規範在手術同意書中,取得病患同意,並將影音檔案視為病歷的一部分,由醫院統一管理與保存。這樣不僅讓醫事人員無須「自備武器」,也可達到行醫記錄器的目的,病人隱私與醫師自保一舉兩得。

其實台灣多數病人都很尊重與感激醫護人員的辛勞,醫生們也是盡心盡力救治病人。雖然隨著社會風氣的轉變,加上血汗醫院下醫事人力嚴重不足,難免有少數不理性 的就診糾紛,但我們仍誠摯呼籲醫病雙方能以同理心多分體諒與溝通,避免採諜對諜的方式互動,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如有疑慮可先透過醫院內管道協調溝通, 以重建溫暖互信的醫病關係。

(本文經中國時報於 102 年 8 月 20 日以「醫師的自保,病患的隱私」為題,登於時論廣場)

 

延伸閱讀:
-102.08.10 法務部:醫師使用「行醫紀錄器」,依法應先經病患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