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醫師使用「行醫紀錄器」
依法應先經病患書面同意!

 

張雅婷(醫改會研究員)

據新聞報導,有鑑於醫療糾紛增多、醫病關係日益緊張,四成醫師會在診間自備「行醫紀錄器」來錄音錄影以求自保。

但由於病人讓醫師看診時,會因為檢查需要而出現衣不蔽體、露出私密部位的尷尬畫面,或是許多討論個人隱疾的私密對話,如果在病人毫不知情下被錄影錄音下來,難免令人擔憂這些檔案是否有套嚴謹把關機制以防被不當使用?院方管理階層知情嗎?符合法律規範嗎?此外,如果日後發生爭議時,病人也有權利要求調閱嗎?

醫改會擔憂如未經事先同意或公告、非屬醫院統一設置及善盡檔案管理之「行醫紀錄器」,恐損病人權益或破壞醫病互信之虞,特別發公文詢問衛福部(當時為衛生署)、法務部,並建議儘速檢討修訂醫療隱私相關法制規定,以利醫病雙方遵循。

法務部已明確回函

法務部於一〇二年六月函釋1表示:

一、醫師診治病患時自備「行醫紀錄器」進行錄影錄音之蒐集行為,應先徵得病患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

二、以錄音筆、針孔攝影之錄音錄影,是否構成刑法妨害私生活秘密罪,須依具體個案判斷是否有正當理由而定。

衛福部迄今未回覆

令人遺憾的是主管醫療事務的衛福部至今仍未就此案提出更進一步的說明與規範,效率遠不及法務部。

但其實衛生福利部(原衛生署)過去公告之「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2即已規定:於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惟並無罰則且是否是適用於門診以外之住院或其他醫療場合,並未敘明或解釋。另對於錄音或錄影是否須經醫院核可、檔案之用途與保存管理、病患是否有權申請調閱等事宜,亦無明確規定。這點我們仍會持續追蹤緊盯衛福部。

呼籲重建溫暖互信的醫病關係

其實台灣多數病人都很尊重與感激醫護人員的辛勞,醫生們也是盡心盡力救治病人。雖然隨著社會風氣的轉變,加上血汗醫院下因為病人過多但人力不足,難免有少數不理性的就診糾紛,但我們仍誠摯呼籲醫病雙方能以同理心多分體諒與溝通,避免採諜對諜的方式互動,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如有疑慮可先透過院內管道協調溝通,以重建溫暖互信的醫病關係。

 

相關連結:
一、法務部函釋公文
二、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1. 另依據法務部民國一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法檢字第 10200107250 號函釋:醫師如就診過程進行錄影錄音之蒐集行為,除了另有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規定外,仍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才能進行。
2. 依據衛生福利部(原衛生署)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衛署醫字第 0980262349 號公告之「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醫事人員執行門診業務時,應遵守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