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署重申 實習醫師享有勞基法保障

 

李芸婷(醫改會研究員)

有鑑於血汗醫院問題遲遲未見改善,今年醫改會再度偕同醫勞盟、台灣護理產業工會、醫學生聯合會醫勞小組召開「搶救醫護崩壞的三大承諾跳票,全民健保恐走向病安懸崖」記者會表達抗議。

其中針對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訴求,衛生福利部於一〇二年六月四日衛署醫字第 1020271385 號回函表示,依據勞委會的解釋規定,「實習醫師」本就適用勞基法保障醫院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令之情事,「實習醫師」可就近洽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向勞委會各區勞動檢查所申訴,受理單位將儘速查處,如確有違法者,將依法處罰。

勞委會公告不適用勞基法之「醫師」,只限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正式辦妥執業登錄的醫師。而「實習醫師」係指醫學院畢業後,尚未通過醫師考試並取得醫師證書,仍然於醫院接受PGY1訓練或繼續從事實習工作,並需在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者。所以,「實習醫師」不是學生(實習醫學生),也不是勞委會公告所稱之「醫師」,如其與醫療機構間具有勞雇關係者,就該適用勞基法,享有每週合理工時、加班費給付之勞動權益保障。

但醫改會從幾次與PGY與年輕實習醫師的交流座談課程中發現,多數實習醫師並不知道此權益或不敢與醫師簽定合理契約,更不敢檢舉違規。臨床上,每天超時工作讓實習醫師們身心俱疲,根本沒有多餘的心力蒐集違法事證來證明雇主有違反勞基法之情事。也聽說過有實習醫師採匿名投訴,馬上就被院方高層約談。

即便如此,醫改會仍鼓勵實習醫師們要勇於向勞委會檢舉,否則醫院經營者只會更加有恃無恐的持續剝削醫事人員。若擔心向勞委會檢具會被吃案,或遭到醫院經營者脅迫,也可將超時工作的相關事證及申訴表副本給醫改會。我們也會持續要求勞委會進行專案抽查,並請醫院評鑑要求增列對此項勞動契約之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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