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吵什麼?聽各路專家諍言!

和信致癌中心醫院 黃達夫 院長

「急速要通過這個法,到底背景是什麼?是真的要促進這方面的研究呢?還是在這方面能夠讓醫界的人可以有收費的動機在?這個是很重要、要瞭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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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 陳培哲 院士

「在病人或家屬抓住最後一根稻草的心理之下,推銷昂貴而沒有證明療效的再生醫療,而且沒有責任。不但違反醫者的初衷,巨大的利益也可能引起多方的覬覦,讓再生醫療界玩火自焚, 成為利益團體賺錢的工具。」

「中止倉促立法,不只保護病人,也是保護醫師、保護醫界。 也讓生技產業回到正軌,才能爭取國際市場。​​」

陳院士今日(5/15)接受媒體時受訪言道,現在要問賴清德,第一,他是醫師,站在醫師的立場對此法案有什麼看法?再者,他是執政黨黨主席,執政黨立委要推此法案,他的態度如何?第三,他是總統候選人,他們對於黨的立委做這個事情,對人民有什麼交代。呼籲各黨的總統候選人應對當前立法方向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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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吳全峰 副研究員

「再生醫療雙法為台灣近年來少見的重要立法,與醫療技術發展、生技製藥產業、病人權利保障都有密切的關聯性。其實只要在法律規範完整而且兼顧病人權利的前提下,社會各界也大多持著樂觀其成的態度。只是針對行政院版再生醫療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的規定,是不是過度放寬療效還不確定的再生醫療技術,引發了數百位醫療、藥學、生命科技與法律學者的質疑。」

「專業學會與病人權利保護團體,包括受試者保護協會、醫療改革基金會、台灣癌症免疫細胞協會,都罕見地加入連署,反對行政院版再生醫療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的內容。」

「其實,外界對再生醫療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的修改聲音,並 #不是不合理的主張。首先,對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也就是針對嚴重疾病而且初步臨床證據顯示,可滿足醫療迫切需求的再生醫療技術,各界是 #具有高度共識應該允許開放的,以滿足罹患重病病人的需求。其實外界的質疑,主要是針對並不是急迫性的醫療需求,卻在法條文字上,採取不論醫療風險高低均一律開放的規範框架,是不是合理?針對這一點產生質疑。」

「而這只是最低限度的法律明確性與法律體系一致性的要求。像是第二款規定,大幅放寬只要具有初步還不是確定療效的再生醫療技術,並可以廣泛地使用在沒有急迫性、不是屬於危急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的一般病人身上,這對於花費動輒數百、千萬高額費用的病人而言,他們只能使用這一類僅具有不確定療效的治療方式,保障顯然不足,甚至是對病人健康權的侵害,也違反聯合國規定,#健康權保障應該要符合衛生服務必須在科學和醫學上,是適當和高品質且經科學證實的基本要求。」

「而且,同樣是規範只具有初步還不是確定療效的再生醫療技術與再生醫療製劑時,法律體系卻出現了嚴重的割裂。當再生醫療製劑只具有初步還不是確定療效的時候,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九條嚴格要求必須有五年的限制,還附加其他條件。立法理由更直接寫明,讓病人使用只有初步療效的再生醫療,只是權宜的措施, #不應該成為常態。」

「但再生醫療法第九條第二款,對於初步還不是確定療效的再生醫療技術,卻是大開側門。而應有的限制只有在沒有法律效力的立法理由中,用空泛的中央主管機關滾動式調整帶過,對病人權利保障承諾也因此陷入法律規範的不確定。而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也面臨到同樣的問題。」

「雖然衛福部在立法過程後期也願意正面面對外界的質疑,衛福部長甚至承認如果原來條文寫得不夠精確,各界產生誤解的部分,文字上面並非不能夠再作修正,並在立法院的協商過程中,提出修正草案。但很遺憾地,在少數立委的堅持下,衛福部的專業意見卻被忽略,立委甚至不願意再對這項重要草案持續協商,並討論是否能對條文再作適當修正,便要在最近幾天,將仍有高度爭議的條文逕付表決。」

「而後續若再生醫療法第九條仍然在執政黨的堅持下,以各界質疑的版本通過,面對病人在再生醫療體系中,可能處在相對弱勢的地位,各界更應該對再生醫療法第九條的具體執行,是不是充分地落實病人權利保障,密切而且持續地關注,包括政府是不是遵守他的立法理由當中所強調,只是小規模、對特定對象的客製化製品,以及要求政府跟醫療院所,應該將只具有初步療效的再生醫療技術,在各醫院施行的成功率與不良反應等資訊公開,才能保障病人知的權益與健康權。畢竟病人權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完善醫療環境的建立,與充分資訊的提供之下。」

 

前食藥局局長、台灣醫藥品法規學會理事長、台灣藥學會 康照洲 理事長

「我們來看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裡面,對於一個製劑要取得藥證的許可,它要有完整的安全性、完成臨床三期,所有的製造也要在GMP的規範下製造,若是緊急醫療需要附款許可的時候,也必須要是嚴重的疾病,完成二期且經過風險效益的評估,具有安全性。(略)反觀在再生醫療法第九條裡面,有三款不需要經過取得藥證的醫療技術,在整個法裡面,(允許非危急情況使用的第二、三款)對於操作的規範、製造、審查及安全監視,都沒有明文的規定。」

康理事長於5/2民間團體反對政院版再生醫療法第九條記者會上發言:「藥界近日也有發動連署,已累計超過6百人聯署,訴求衛福部三思。支持盡快立法以遏止再生醫療亂象,同時也支持衛福部第九條修正動議,強化保障病人就醫權益,更重要的是,要給大家一個確保安全、品質及有效性的再生醫療法。政院版不但缺乏國際規範的科學審查,也未符合嚴謹的科學驗證與審查,恐悖離再生醫療之立法意旨。」

 

臺灣病友聯盟 吳鴻來 理事長

「懇請各位立法委員支持衛福部提出的第九條修正條文。因為絕大多數病人跟家屬,並沒有能力去判斷所謂的科學證據跟研究論文背後真正代表的意義,處於資訊不對等的狀態,在面對生命威脅,渴望尋求一線生機的心理下,非常可能做出不理性的判斷。因此,對於缺乏實證、療效不明以及風險未知的療法,我們的政府應該加以把關。」

 

台灣藥物基因體學會 張偉嶠 理事長

「如果從第九條的第三款來看,台灣的再生醫療法可能是全世界最寬鬆的一條法案。我想台灣應該已經很多年沒有看過如此跨意識形態的病權團體、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挺身具名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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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 林綠紅 常務理事

「我們要問的是,到底要如何能夠確定,這樣子的醫療作為或者是醫療技術本身是具有安全跟療效的。更不要說,一旦法通過之後,對於病人或家屬來看,他期望透過再生醫療技術,能夠去改善他的生活或能夠延長壽壽命,這樣的一個想法可能會成泡影。因為沒人知道這個醫療技術是不是有效、是不是安全的。所以這是第一個很嚴重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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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楊秀儀 董事

「再生醫療法談到就是細胞治療,當然醫學科技的進步,搭配的基因科技、細胞治療、精準醫療、還有AI,都帶給人無窮的希望跟盼望,國家也希望透過法規的鬆綁能夠造福很多絕症的病患,我想這樣的立法政策跟立法方向是正確的。

不過一個法案引起這麼大的爭議,民間有這麼強的反對聲浪,第一個展現就是,需要很多公開的辯論,支持方就應該針對反對方所有的疑慮,提出有力可說服人,我們叫persuasive,這才是民主政治真正重要的事情。所以第一件事要呼籲立法院,當我們透過立法,法律不是通過立法院以後才發生它的效用,法律其實是在立法過程中就凝聚共識,所以法律的功能很重要。

所以關於再生醫療法引發這麼多的社會爭議,這是一個好現象。立法院應該做的一件事,就是應該針對這些有疑慮的問題來解答、來回應、來討論,這是真正一個健康民主社會需要的。如果今天只是動用國會優勢,強行地表決或是武斷地把反對的聲音說,這都是你們不懂,這就是很遺憾的地方。台灣的民主要深化,特別這次主導的幾個立法委員都是長期以來有公信力,被大家公認好的立法委員。

所以針對這種比較困難的,涉及了一些科技與專業知識門檻的,更需要公民對話。我認為非常需要的第一件事,主導的立委們,應該來做更多,針對反對團體或有疑慮機關團體,就其疑惑的點進行更多的對話,然後促進共識,我覺得這才是最重要的。」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滕西華 發言人

「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再生醫療法,不僅讓人民過度地暴露在沒有經過科學、人體試驗,證明安全有療效的再生醫療產品或技術之外,甚至讓易受傷害的族群,比如嬰兒、身心障礙者、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的人,能夠在沒有安全的證明底下,可能被迫成為捐贈細胞、被商業化的對象以外,還允許醫院違反其醫療非營利的本質,可以開生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