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煜偉(醫改會兼任研究員)

感謝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贊助

「病人自主權利法」通過後,民眾從過往「拒絕」無效醫療(簽署DNR)進一步能「主動選擇」重要醫療決定。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簡稱代理人)可說是落實自主權利的展現!

  • 代理人能做什麼?

當您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時,聽取醫療團隊告知治療方針、代理您簽署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並代理您表達意願,以利醫療團隊更理解並執行您期待的醫療方式。

  • 代理人不能做什麼?

就算已指定代理人,仍應尊重病人本身已做之決定,尤其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 指定代理人的最佳時機?

可邀請代理人一同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讓代理人了解您與醫療團隊溝通及所做的決定。若代理人無法參與諮商,也可在諮商前與其溝通,簽署「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 成為代理人的條件?

代理人應以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此外您可思考親友之中誰最尊重您的想法?何人對健康及醫療處置的態度理念與您相近?

  • 沒有指定代理人怎麼辦?

若您沒有指定代理人,則按照配偶、成人直系血親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等親屬之次序協助您做決定。

  • 與代理人相關法令規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4、9、10、11及13條;安寧緩和條例第5、6、6-1及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