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申訴管道

衛生福利部相關申訴管道

一、填寫申訴函,寄給「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衛生福利部地址: 11558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二、衛生服務部申訴電話

三、衛生福利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可能方式有:

(一)通知健保署,審核該病例;

(二)通知醫師公會及地方衛生局查明本案是否涉及「過度治療」或其他應移付懲戒情事(醫師法 25 條);

(三)如果已發生醫療糾紛,通知地方衛生局協助調處(醫療法 74 條)。

衛生福利部醫療爭議事件處理方式說明

  醫療糾紛之處理

作業程序

作業要領

一、分析糾紛內容,予以分類處理

(一)人民陳情案件:

1. 已進入司法程序,或通知原陳情人靜候司法裁決。

2. 未進入司法程序者,將原案影印後,依糾紛醫院之轄屬分轉縣市政府衛生局調處。

(二)受託鑑定醫療過失責任之案件:依個案性質分轉一級教學醫院,請主治醫師以上之專家提供初步意見。

二、醫療過失鑑定案件提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整理教學醫院之初步意見,提會討論,並作成鑑定意見,送請司法、檢察機關裁判參考。

 

  醫事懲戒

作業程序

作業要領

一、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檢送醫師懲戒移送書

 

二、請被付懲戒人答辯

衛生福利部收到醫師懲戒移送書後,即函請被付懲戒人於文到二十日內提出答辯。

三、作成審議書

衛生福利部收到答辯書後,即依據醫師懲戒移送書及答辯書作成審議書;未提出答辯者,即逕行審議。

四、作成決議書

將審議書提醫師懲戒委員會討論,並依據委員會決議,作成決議書。

五、將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及有關單位

將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縣市衛生局、公會;被付懲戒人如不服時,得於文到二十日內聲請覆審; 屆時,如未聲請覆審,本案即告確定。

六、聲請覆審

被付懲戒人如聲請覆審,即依據決議書及覆審聲請書,作成覆審審議書,並提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討論,作成覆審決議書,本案即告確定。

最後將覆審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縣市衛生局、公會,由所屬衛生局執行懲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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