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新規上路 民眾請睜大眼睛保權益
研發組研究員 呂佳育
「挖!這個東西看起來不錯,要不要買來用用看~」
「網路上說某家診所進了一種神奇的新儀器,標榜免開刀、無風險......」
相信大家有過因為電視或是網路廣告促銷,心動買了新產品的經驗。但因一時衝動,接受了非必要性的醫療服務,又不清楚醫療風險,萬一發生什麼不好的結果,導致身體受傷害,恐怕不是花錢消災就可以了事!。
為了避免這樣狀況發生,醫療法對於醫療廣告的內容和登載方式,長久以來就有諸多的限制。為了與時俱進,配合國際醫療(觀光醫療)的推動和網際網路廣泛地使用,衛生福利部近期公布了醫療廣告新規定,醫改會特別整理供大家參考:
一、明確規範醫療廣告可刊登內容(如表一),為避免誤導或不當誘發民眾,規範外則不可刊登。
廣告類型 | 一般性醫療廣告 | 「非本國語言」的國際醫療廣告 |
對象 | 一般台灣民眾 | 國外來台就醫人士 |
可刊登 項目 |
☑ 醫療機構和醫師基本資料,如:名稱、登記字號、看診時間、醫師學經歷等 ☑ 疾病名稱和診療、檢查、檢驗的項目 ☑ 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 ☑ 醫療費用 |
☒ 各項醫療服務或組合式醫療服務的項目、費用和優惠措施 ☒ 結合相關業者共同提供的服務項目、費用和優惠措施 ☒ 服務特色 |
二、於 99 年 8 月 4 日正式施行「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規範」,藉以改善網路醫療宣傳促銷不設防的亂象。然而考量到網際網路使用的特殊性,特別將廣告規定分為「必要刊登」、「允許刊登」、「不可刊登」三大類(如表二)。
必要刊登項目 | 一般性醫療廣告 | 允許刊登項目 |
☑ 網域、網址、可點閱項目,需事先備查 ☑ 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其他網路業者轉錄資訊內容 ☑ 針對醫療或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並加註內容來源或文獻依據 |
☐ 一般性醫療廣告項目(如表一) | ☒ 其他業者或非同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的資訊 ☒ 除以電子郵件回覆左列可刊登之內容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 |
☐ 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 |
醫改會的叮嚀
如果發現醫療機構違規廣告,可向縣市衛生局申訴,讓醫院儘速改進,讓大家都得到正確有用的醫療資訊,杜絕不必要的醫療行為所產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