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福部醫審會之鑑定結果,通常分成「醫師無疏失」、「醫師有疏失」、「醫師可能疏失」、「無法認定有無疏失」等四種,但「不一定」會被法官所採用。因為法官會參酌鑑定的證據力,依其自由心證做判決。

鑑定結果 病患敗訴可能原因
醫師無疏失 法官決定參考採用
醫師有疏失 法官決定不予採用
醫師可能疏失 「過失有無」之認定模糊
無法認定有無疏失

二、醫審會只會根據法院送請鑑定問題與範圍來加以鑑定。如果法院要求鑑定的事項不具體、送去的資料不完整,或非全案鑑定,都可能造成鑑定誤差。病家可在庭上提出這些爭點,或請法院再送鑑定、改請其他醫學中心鑑定。

(內容摘錄自醫改會出版之《醫療爭議參考手冊》,研發組朱顯光組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