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十餘載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終於在昨日(5/30)三讀通過,為我國醫療糾紛法制之重大變革,也是醫改會倡議醫糾非訟處理制度的里程碑。此法將以制度保障醫病雙方的權利,是改善「醫糾悲慘世界」最重要的拼圖。二十年前,因一起醫療爭議事件而有了醫改會,我們從成立的第一天開始就設置「醫療爭議諮詢專線」,並提供「全年無休的線上諮詢服務」,為無助的病人及家屬伸出援手。二十年來,我們傾聽了上萬件醫療爭議病人及家屬的心聲,同理他們的悲痛、提供必要資訊,避免走上盲訟或濫訟。除此之外,醫改會編印發行4版「醫療爭議諮詢參考手冊」供民眾免費索取、協助醫糾之友成立關懷協會、檢討醫療爭議處理機制、民間第三方醫療爭議鑑定服務模式之開發研究,以及推動醫療爭議處理機制法制化之倡議。然而,我們必須要說,現有的非訟化管道,仍不足以避免醫病關係因種種主客觀因素,由緊密信任轉為對立猜疑,甚至對簿公堂。醫事人員奔波訟累、病家承受折磨與生命創傷,僅為還原事件的真相或得到即時的關懷。因此,醫改會盤點長年的醫糾困境與國內外成功案例,認為解決「醫病雙輸」困境的關鍵在於推動非訟化處理醫糾法案之相關立法,並立即於2012年起倡議立法,希望能完善國內醫療爭議處理制度與政策。



立法過程從一波三折到尋求多方共識與包容 

醫療事故的發生,不單只會挑起醫病關係之緊張對立,也可能導致醫師的防禦性醫療行為,進而影響醫療生態,甚至衍生專科「五大皆空」等現象。雖相關單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希望從法制面著手而研擬「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簡稱醫糾法),但由於各方歧見難有共識,於2015年僅先行通過爭議較小的「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而2017年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第82條,拉高醫糾的民刑事責任認定標準的同時,也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盡速將《醫療事故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爭法」)送立院審議。

這部草案排除爭議最大的《補償法》條文,可說是最有機會完成「醫糾非訟化處理機制」的立法契機。不料,2018年5月首度在衛環委員會逐條審查時竟踢到鐵板,僅審查四條就因該法用詞定義無共識而休會,凸顯政院版《醫爭法》仍存在諸多爭議。本法案最終在第九屆國會功敗垂成,只能隔屆再續提。為避免行政懈怠而影響立法進度,讓醫病雙方持續在醫糾事件中拖磨,醫改會召開了「政院版《醫爭法》不爭氣,三大倒退 難解醫糾死結」記者會,指出既然要新立一個法,《醫爭法》就不應比現有的「多元雙向調解方案」、「生產救濟」的機制還落後,並呼籲於此關鍵時刻,應制定出一個落實「保全證據/院內關懷/專業調解/預防再錯」的機制,盡最大努力尋求雙方的共識與包容的法案。

經過多年的反覆討論,《醫爭法》的簡稱修改為《醫預法》,此一轉換極具象徵性意義,充分彰顯預防醫療事故爭議的核心理念,強調本法的實施在於「預防錯誤再發生」、「預防事故變爭議」、「預防爭議變訴訟」的價值。在多方的不斷溝通與協商下,最後終於在昨日,讓這部有助促進醫病和諧、保障病人權利,但卻延宕許久的《醫預法》順利完成三讀。

 

完善醫預法之未竟之業

雖然《醫預法》三讀通過,醫改會認為卻仍有遺憾之處,未來仍需持續監督與推動:

1. 應放寬辦理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之受託單位 (§4)

因應各界期待應避免單一諮詢與評析團體,而能有多元諮詢、評析管道,建議不應只限於衛福部捐助之財團法人才能辦理。例如,未來具有社會公信力之仲裁協會、醫事法學會、法扶、司改會、公益自律聯盟等,也能結合符合政府規定之醫法社三方多元人才,來籌組辦理此業務。

2.新法不如舊法,關懷不即時、處罰不到位 (§6、§41)

有鑒於近年北部曾發生家屬因生產事故未獲診所醫師即時說明溝通,而聚眾包圍婦產科診所撒冥紙之事件,凸顯即時啟動專業關懷機制之重要。建議應該至少比照「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兩個工作日內提供即時關懷。且本法實施後,也將導致同家醫院的關懷小組「一院兩制」—對生產事故案兩日內關懷,其他事故五日內關懷;甚至對小醫院來說,生產事故才關懷,但其他事故不用關懷,徒增作業混淆與困擾。

再者,醫療事故與爭議,不是只有大醫院才會發生,而政府也早在2014年就開始補助設置院內關懷小組,截至2017年底僅剩下6%的小醫院還沒設立,但已有類似關懷機制,因此,應進一步規範所有醫療院所都能設置雙向關懷機制。另外,針對本法所訂諸多罰則亦有偏袒醫界之情況,原本醫療法針對違反提供病歷之罰則,未依法提供就處罰1-5萬元,屆期未改善連續罰,先前政院版的《醫糾法》草案,也是如此處罰設計。但目前三讀通過版本卻倒退採先限期改善,未改善才開罰,顯有「新法不如舊法」之憾。

3.應確保調解資料之完整性(§21) 

為確保調解資料之完整性,建議仿照德國〈鑑調會〉之機制,主管機關「應」要求醫方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比對,才能避免現行醫糾民眾為了要保全完整的證據,採刑事訴訟而由檢察官去查扣證據。

4.應擴大病安通報管理(§33)

應該規定「所有醫療(事)機構」都應該進行病安通報管理,而不應退縮到只要求原本醫院評鑑就有規範要做的「醫院」。否則像以前屏東崇愛診所、近年桃園維蓮診所重複針頭爆C肝群聚感染、新北產科診所的醫糾案,都不需要通報及分析改進,怎讓民眾相信分級醫療?政府應該補助或輔導診所推動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而不是只獎勵醫院。

5.後續追蹤改善之必要,並確保調查之公正性(§34、§35、§41)

每起嚴重醫療事故發生後,經專案調查後,應公佈去辨識化後的根本原因分析(RCA)與改善方案,主管機關也應明訂追蹤時程與增列未改善之罰則,以符管理之責,並確保未來能夠有效防止再發生。除此之外,相關專案調查,也應通知醫療事故有關人員到場說明及提供資料,避免如過去愛滋器捐事件之調查作業,遭質疑未公布完整RCA報告、未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澄清、政府球員兼裁判等問題,以致於案件僅限個人究責,而喪失矯正系統問題、健全病安環境的機會。

在醫糾立法爭議不休、停滯不前的那幾年間,醫療現場陸續發生產檢檢體錯置事件、教學醫院接連爆出洗腎烏龍、未落實三讀五對流程,致打錯疫苗等多起病安事件。每個案件的背後,都隱藏著痛苦的病家與疲於奔命的醫事人員,但在預防、除錯與保障機制未法制化之前,仍多以個人究責或賠償為目的,而缺乏系統性的審視與檢討。因此,醫改會認為一個對的制度,應該是在醫療事故發生後,能夠即時通報、導入雙向關懷機制,以及由第三方公正單位評析與調解。更重要的是,發生爭議的醫院應將其根本原因分析及內部改善經驗,提供給其他醫院來參考與借鏡,學習、除錯,並防堵錯誤再發生。

感謝一路上來自醫法學領域的專家協助醫改會倡議,二十年來耕耘有成,醫改會樂見《醫預法》三讀通過,完成法制化程序。有鑑於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又已實施多年,具有一定的基礎,我們主張法案應於公告半年後盡速上路,才能讓醫病雙方善用這套非訟處理機制,保障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