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A:

一、和解:病家親身或透過第三者與醫療院所及醫師進行磋商,尋求雙方共同接受之方案。

二、調解:可分為「一般調解」、「鄉鎮市公所調解」與「司法調解」。
(一)一般調解:直接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衛生局、醫師公會或相關之消費者權益團體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公所調解:醫療糾紛中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以及刑事業務過失致傷害或致重傷害案件,得向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若調解成立,所制作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
(三)司法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醫療糾紛於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由法官與調解委員於法院調解其紛爭。

三、仲裁:是訴訟外解決紛爭的制度之一,只有「依法得和解」的爭議才能提付仲裁。因此原則上民事紛爭才能提付仲裁,不過屬於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若撤回告訴可能成為提付仲裁的條件,提付仲裁必須先有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所以病患如與醫療人員於就醫前或就醫時,預先以書面就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簽訂仲裁協議書,便得將醫療糾紛提付仲裁;但在現實情況中,醫病間預先簽訂仲裁協議者幾乎不可見,因此目前醫療糾紛適用仲裁的可能性不大。

四、訴訟: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刑事部分尚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