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草案,歷經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連續2天(5/8-9)審議,終於順利審查完竣送出委員會,不需朝野協商。刪除並修嚴多項爭議處條文,包含異種細胞以納管取代排除、再生醫療審議會之組成、例外情形仍需進行人體試驗、細胞操作應符合相關品質規範、胎兒不得為細胞提供者、無行為能力者之細胞提供須經公證且僅限治療疾病之用、每年須公開療效與成效報告、密醫行為最高可重罰2千萬並沒收設備。
去年病友團體、醫界、藥界、法界響應醫改會號召,齊聲反對草案第9條允許在非緊急情形下施行細胞治療,不需要藥證或附款許可,管制寬鬆且模糊,形同為把關開了一道側門。當時罕見上千名醫藥界的專家與代表公開聯署反對。雖法案屆期不續審,但今年院版草案中,政府大幅採納社會各界的意見,不僅刪除這款爭議條文,也刪除第11條醫療機構可成立再生醫療公司,在多處管理強度也有提升。
本法案涉及新醫療科技發展、病人權益及安全風險、醫學倫理等,如同其立法說明,考量再生醫療之風險性與不確定性,其執行應採較嚴謹之控管機制。因此為符合安全性、必要性、有效性,醫改會針對再生醫療倫理、審議會組成、人體試驗規範、細胞提供、操作品質與規則,乃至資訊公開,向國會提出多項建言獲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