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4/21)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就再生醫療雙法草案進行朝野黨團協商。對於各界質疑原草案版本的第9條之第2款、第3款文字,醫改會已指出,這二款未必符合治療特殊病人之緊急需求,如果在治療上較無急迫性,規範則更應嚴謹與具體;而不宜在再生醫療技術之管制體例下,開了一扇側門,且其應遵行事項、人體試驗期別、可治療項目,卻於該條文之說明與討論中,未見其細部管制藍圖為何。

在第9條的協商過程中,部方的最新版本中僅單純留下特殊緊急需求情況,引發現場諸多執政黨立委的反彈,質疑此舉阻礙、限縮醫療機構投入再生醫療發展。而薛瑞元部長回應,討論再生醫療技術執行條文時,應將第8條與第9條一同檢視。第9條立法目的主要是在特殊緊急需求下,得採「恩慈療法」模式,經核准以執行再生醫療技術。考量原草案中的第2款、第3款,因非特殊情況的範圍太大,管理不易。且如果該技術已經過研究證實安全且具療效,即應依循第8條再生醫療製劑或執行再生技術的規範。如果保留第9條2、3款,可能造成相關案件不走第8條的申請程序,形成管理漏洞。

醫改會肯定衛福部此修正方向,與傾聽民間團體與各界的擔憂,並積極務實的面對與溝通。本會也要再次重申,草案推動再生醫療應用的前提,應兼具安全性、必要性、有效性(如立法宗旨),並建立於公眾信任與合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均衡基礎上,以實證為基礎,慎重且具體地從源頭把關程序及品質,才可能擴大再生醫療技術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