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件醫療糾紛事件引起眾多討論,是關於有病患腹痛發燒開完刀卻成植物人,而判決未採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指醫師仍違反醫療常規而有過失判賠2,198萬。該判決雖未定讞,但恐怕未來隨官司進展又得耗費數年光陰。最終,病家、醫師恐疲於奔命,也浪費司法資源,造成醫病法三輸。醫改會認為,此案正凸顯《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立法之必要。



此法現簡稱為《醫預法》,過往又稱《醫糾法》或《醫爭法》,改稱的目的即希望此法目的在於達到「預防」的效果,包含「預防錯誤再發生」、「預防事故變爭議」、「預防爭議變訴訟」三道預防機制。



依據衛福部最新統計,近5年(103至107年)醫療糾紛訴訟案件數達2千多件,調處案件數更多達3千2百件,但這些浮上檯面的件數,恐只是冰山一角。事實上,許多醫事人員捲入醫療糾紛多是因為結構因素,比方醫院人力精簡、工時過長、管理制度、程序和設備不足等問題。然而台灣長期缺乏健全的醫爭處理法制,病家遭逢失親巨痛,無人協助釐清原因,一旦選擇以非理性或興訟手段,追求真相或個人期待的「正義」,經常是在第一線努力救人的醫事人員,要承受體制問題的巨額成本。



醫事人員需要可以安心工作的環境,病家需要可以放下的真相,但由醫病雙方各擁資源自行解決的作法,是將體制造成的醫療爭議個人化(視爭議為病人或醫護個人責任問題),不僅會影響醫事人員執業心緒與安全,更使潛在的結構問題深埋巨塔底層,持續危害關乎你我的醫療照護品質。



醫改會每年接聽500至600通醫療爭議諮詢電話,實際觀察到,多數情況是病家無法接受醫療結果的不確定,所以希望還原真相、醫師道歉或院方改進,卻未必能得到院方合理解釋、道歉。在醫病關係不對等,病家如要瞭解真相,在缺乏諮詢資源與管道下,可能只是溝通誤會、舉證不易等情況,卻走向司法訴訟的方式救濟、搜集證據等,甚或造成盲訟,而造成醫病法三輸。



每一起醫療爭議背後,都可能有無奈、委屈的病家與醫師。《醫預法》強調,除採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外,不責難醫師個人。而是應透過醫療現場的「根本原因分析(Root Cause Analysis, RCA)」,還原真相與醫療過程。最終,應採「組織除錯」方式,擬定院方應改善的事項,或加強醫事人員訓練,預防醫療爭議再發生。而即時的關懷和專業初步鑑定結果,也能有助於促進醫病理性對話,脫離糾紛泥沼。



有鑑於此,醫改會至今花費長達約九年時間,推動《醫預法》立法,遺憾的是,《醫預法》草案至今仍擱置在立法院。此法早一天完成立法,就有機會早一天改善目前院內關懷流於應付評鑑文書、各縣市資源落差以致既有調解機制專業性不足、衛生局的調處更是一國多制、民眾為得到真相而盲訟等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