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正進行修法的《醫療法》,與曾在去年立法院會期提出修法並預期近期會再提出的《私立學校法》,相關性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公益性的財團法人概念的建立。由於「財團法人」必是公益團體,建議應正名為「公益法人」,並同步將「財團法人董事會」改稱為「公益法人董事會」。以避免名詞與語意的混淆,造成社會上許多曲解與衍生的問題,尤其是在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和學校財團法人私立大學的問題與爭議。
讓我們審視現在的財團法人觀念。首先,在《民法》上,權利的主體是「人」,而「人」可以分為「自然人」與「法人」;法人又分為「社團」與「財團」,即我們一般所稱的「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先了解社團法人。社團法人是以「成員」為基礎而成立,因此社員大會(總會)有最高權力。按營利與否又可以分成三類:營利社團法人(所有公司行號,即一般所稱公司法人、部分私立醫院等)、中間社團法人(為特定人服務,如校友會、同鄉會等)、公益社團法人(為非特定對象服務,如聯合勸募協會、身心障礙聯盟等)。
財團法人公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