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針對重大生產事故,我們需要不究責、獨立的 RCA 調查
醫改會再度回應衛福部
醫改會再度回應衛福部
余天佑(醫改會研究員)
104.12.30 醫改會於自由時報投書「我們不要半套的《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後,衛福部在官網刊出「強化病人安全管理機制,為病人就醫安全把關」新聞稿回應。對此醫改會再回應如下:
衛福部說法 | 醫改會回應 |
醫療法第 26 條業已授權主管機關依法對醫療機構進行資料蒐集及查處機制,若發生重大婦產科病人安全事件時,主管機關本就應善盡其行政監督之責調查事件原由。若涉及不法之情事將移送檢調單位偵辦,期避免相同生產事故錯誤重複發生,以改善生產環境及執業行為,並提升生產醫療品質。 |
一、醫療法「究責、法辦」之機制,有違生產救濟「不責難」之立法精神:
生產救濟之立法精神採納入「不責難」精神,以鼓勵醫界願意坦承接受根本原因之檢討調查,破除過去害怕說真話就被處罰或移送法辦之恐懼而不願意坦誠真相或除錯檢討的陋習。 但衛福部新聞稿中仍以「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作為「提昇生產醫療品質」的手段,與前述共同學習、不追究責任的鼓勵通報病安事件說法前後矛盾。以究責甚至移送檢調之心態處理病安調查,恐難讓醫界願意真心配合調查除錯。 |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已專章明訂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之條文,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生產事故救濟案件應進行案件統計分析及每年公布結果,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等項目。 | 請衛福部勿將「通報結果分析」與「醫療現場的根本原因分析(RCA)」觀念混為一談。 受委託執行救濟制度的機構本應對申請事件進行分析,此種「通報結果分析」可呈現整體意外分布樣態、頻率等資訊,或幫助處理一般的病安事件。但發生重大事件,還是需仰賴個別案件的根本原因(RCA)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