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藥師詐領健保事件談門前藥局及雲端藥歷
陳昭元 藥師
近日板橋區某藥局事件1中,似乎容易讓民眾誤解藥師拿到健保卡就可以開藥拿到錢,實際上,藥師在健保制度中是屬於最末端的監控者,必須依照醫師開立的處方才能調劑處方藥,健保署只給付由醫師開立的處方藥品,經藥師調劑後領取藥事服務費,所以事件中藥師能至診所內拿到有醫師蓋章且能通過健保申報之處方,實非一般藥師所能,更讓人無法理解該診所醫師為何未發現自己的處方量暴增?其中是否有隱情?這藥局與診所之關係令人不解。
目前台灣普遍存在一種藥師在醫師隔壁開業的門前藥局或診所狀況,主要原因在於民眾對於醫藥雙方的認知上是一體的,希望看完病後直接拿藥最方便。但就大多數國家(包含歐美各國及亞洲鄰國日本、韓國等)均已推行完全分離的醫藥分業制度:
一、醫師給病人處方箋,病人可至任何健保藥局拿藥。(而不是到醫師指定的藥局才能拿到藥)
二、藥師依法調劑處方箋,於調劑該處方前應對處方用藥做適當評估(如病人是否會對處方上藥品過敏、用藥目的、劑量、頻次、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有重覆用藥、是否有交互作用情形等),除了保障用藥安全外,還有防止醫師受藥品利潤誘惑而開立出對病人無益甚至有傷害的藥物。
一、醫師給病人處方箋,病人可至任何健保藥局拿藥。(而不是到醫師指定的藥局才能拿到藥)
二、藥師依法調劑處方箋,於調劑該處方前應對處方用藥做適當評估(如病人是否會對處方上藥品過敏、用藥目的、劑量、頻次、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有重覆用藥、是否有交互作用情形等),除了保障用藥安全外,還有防止醫師受藥品利潤誘惑而開立出對病人無益甚至有傷害的藥物。
在加州藥師法第 650.1 條中,明確指出醫院或診所(開處方箋者)對藥局所在地的租賃限制其中一項提及:任何醫院或開處方者,禁止將藥局的總收入或病患收費中以任何百分比、分數比或部分抽傭方式索取租金。另外,藥學、醫學及醫院協會對違反上述規定者之雙方(出租及租賃者)均須禁止其營業。
反觀台灣是雙軌制醫藥分業的國家,也就是醫師得擁有藥局,試問藥師的老闆是醫師,員工敢監督老闆嗎?還是員工需幫老闆扛下所有責任?更嚴重的現象是目前某些藥廠或藥商只把藥品賣給醫師及醫師開的門前藥局,真正獨立的健保特約藥局卻買不到藥,讓擁有調劑權的藥師反而無藥品可調劑。反思,藥廠或藥商獨利醫師的藥品,一定是對民眾的身體有利嗎?醫師與廠商未能利益迴避,藥師又無法監督,只會導致民眾無用藥安全可言。
目前健保署所提供的「健保雲端藥歷系統」是指民眾就醫時在簽署「提供用藥資訊同意書」後,只要透過健保卡就可請醫師或藥師協助查詢過去三個月的用藥紀錄,包括處方來源及處方主要診斷、藥品藥理作用、成分名稱、藥品健保代碼、藥品名稱、藥品規格量、藥品用法用量、病人就醫日期、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日期、藥品用量、給藥日數及單筆餘藥日數試算等資料,提供醫師處方開立或藥師藥物諮詢參考,同時也可查詢自己的健保卡是否被盜刷,特別是有些人因為有多種疾病可能在不同醫院就醫,不同醫師、不同科別帶回多位醫師的處方藥物;有些藥品有很多作用,例如同一成分藥,既可降血壓也可幫助排尿,如此潛在重複用藥的風險,也浪費健保資源,更重要是用藥安全危機重重。
因此「健保雲端藥歷系統」可讓民眾用藥更安全。同時,每次民眾領藥時,藥師必須向民眾拿健保卡過卡才能看到病人的資料及申報調劑費用,也請民眾協助配合。
總之,違法者應受法律制裁,制度面的修正則需要民眾的了解與政府主動積極的立法;「健保雲端藥歷系統」是健保署主動積極保護民眾用藥的政策,應鼓勵民眾積極的參與。
(本文原以「藥師詐領健保事件的省思」為題刊載於 105.03.13 自由時報,經作者同意授權本會轉載,特申謝忱。)
1. 新北市板橋區某藥局徵求民眾健保卡,過卡後提供一百八十元酬勞,涉嫌詐領健保費,衛生局並當場查獲藥師擅自開立處方箋,調劑管制藥品,將依違反醫師法與藥事法處辦。